铸成
视角
202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第五次商标法修改由此正式拉开序幕。在此之前,围绕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方向与路径,相关讨论已在多个层面持续展开。该版本意见稿立足实践中长期积累的结构性问题,在商标注册、使用、权利行使与秩序维护等多个维度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制度构想,也由此引发了业界与学界对修法走向的广泛关注与深入讨论。
近三年之后,修法进程进入新的阶段。202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网公布《商标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该草案已于12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相较此前以问题展开与方案铺陈为主要特征的部门意见稿,此次全国人大版本在制度表达上更趋凝练,在规则取舍上更为谨慎,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立法气质。文本之间的这种变化,并非简单的内容增减,而是在立法层级转换之下,对制度边界、运行成本与整体协调的再度权衡。
从部门研究走向立法审议,从改革设想到规范文本,第五次商标法修改正在经历一次重要的重心转换。其间所体现出的,并不仅是修法节奏的变化,更折射出在制度推进与体系稳定之间,立法所面临的现实抉择与内在张力。
从整体框架看,本次修订草案延续了近年来商标立法中一贯强调的问题导向,即围绕恶意注册、权利滥用、秩序维护与权利保护等长期困扰实践运行的突出问题进行回应。但与2023年版本相比,全国人大稿在制度设计上明显弱化了“结构性重塑”的色彩,而更强调规则的可执行性、体系协调性与稳定预期。
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问题意识的消退,而更像是在不同立法阶段,对制度工具强度与适用边界所作出的重新校准。
在商标注册层面,本次草案呈现出较为清晰的制度取向。
其一,新增“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第二章),将原本分散规定于各章的注册条件集中表述并加以完善。从立法技术上看,这一调整有助于提升规则的可读性与适用一致性,也为注册审查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制度框架。
其二,草案进一步强调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原则,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这一规定与近年来针对囤积注册、职业抢注等行为的治理实践形成呼应,在制度层面继续压缩非正常申请的空间。
其三,在注册客体方面,草案明确“动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对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作出排除性规定。这一安排在回应新技术与新表达形态的同时,亦力图守住商标制度的功能边界。
此外,草案将商标异议期限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并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作出强化,明确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且不再区分是否已注册。这些调整在程序效率与秩序维护之间,体现出较为审慎的平衡。
在商标管理与程序规则方面,本次草案的修订重心,更多放在程序理性与裁判基准的稳定性上。
草案明确,在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其他司法或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一般应当中止相关程序;同时规定,法院在审理授权确权案件时,应以被诉决定或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实质取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修订初衷可能旨在确保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平衡效率与公平,但无疑将会为实务操作带来深远影响。
在恶意申请治理方面,草案明确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恶意申请行为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这标志着对恶意注册的规制,开始在程序性限制之外,引入更直接的责任回应,但整体力度仍保持在较为克制的区间。
此外,对于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草案设置了责令改正、罚款乃至撤销注册的递进式责任结构,将商标合规使用的重要性进一步前置。
在权利保护层面,本次修订草案延续了近年来“加强保护”的总体趋势,但路径选择更偏向稳步推进。
一方面,草案强化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措施,尤其是对电子材料的查阅、复制和证据保存,回应了侵权形态日益数字化的现实。另一方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商标侵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协同办理机制,以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效率。
在民事救济方面,草案明确侵权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继续巩固对维权成本的制度支持。同时,对于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草案明确在由法院予以处罚之外,对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表述整体仍停留在原则层面,未引入更具结构性的反制工具。
将本次全国人大一读版本与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稿对照观察,可以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若干当年引发高度关注、被视为可能重塑制度运行逻辑的重要内容,在本次修订草案中并未出现。
例如,2023年版本中围绕恶意注册与恶意诉讼提出的一系列结构性解决方案,包括更具实效性的恶意抢注商标移转机制、使用承诺与定期说明使用情况等制度构想,在本次草案中均未得到延续或以替代性方案呈现。当然,此前诟病较多的品牌建设专章,也被全部舍弃。
从立法技术与制度现实的角度看,这种“缺位”并非偶然。全国人大层面的法律文本,通常更强调制度稳定性、规则可预期性以及与既有法律体系的协调。对于那些可能对现行商标制度运行逻辑产生较大冲击、或对权利结构带来显著再分配效应的设计,立法往往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
结合本轮修订已进入实质审议阶段的背景判断,2023年曾被寄予较高期待的部分“吸睛”制度工具,在后续审议过程中被大规模重新引入的可能性,整体而言并不高。更现实的路径,或许是在未来通过配套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规则以及个案裁判逐步回应,而非在本次商标法修订中一次性完成制度落地。
本次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期限为45日,也即截至2026年2月10日。意见征集期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推进审议工作。按照通常立法节奏,若不存在重大制度性分歧,商标法的本轮修订有可能在2至3次常委会会议内完成立法程序。据此判断,新的商标法最早或可于2026年上半年通过,亦不排除在2026年内正式通过并公布。依惯例,正式施行前通常还会预留一定的缓冲期。
从2023年“向新时代迈进”的修法启幕,到2025年行至全国人大审议阶段,第五次商标法修改的叙事重心正在发生转变:从强调制度推进与方案探索,转向更加注重规则定型与运行稳定。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改革动能的消退,而是立法在更高层级上,对多重目标进行重新平衡的结果。
立法仍在进行,文本亦非终稿。但可以预见的是,本轮修订更可能以稳健推进、强调可执行性为主要特征。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意味着规则预期趋于稳定,但合规要求更加前置,商标确权和保护策略也将迎来更新。我们将持续跟进本次商标法修订的后续进展,并围绕重点条款及其“未竟之处”,提供进一步的观察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