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产生。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以登记、发表或加注版权标记为前提。登记是自愿的,作用是形成权利归属与创作时间的初步证据。
但在中国的维权实践中,登记的实际价值高于其法律地位所显示的程度:
一是民事诉讼中,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明,能显著降低举证成本,无登记的一方需另行提供创作过程、底稿、发表记录等证据;
二是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电商平台投诉、行政投诉通常要求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书是最便于被受理的形式;
三是在著作权转让、许可、质押与企业并购中,登记有助于清晰呈现权利链条。因此对拟商业化或有维权预期的核心作品,建议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