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

铸成
视角

11月24
2025

在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概念,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影响着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近期,铸成团队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因成功主张原告构成“重复起诉”,最终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重复起诉的含义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和诉讼请求相同。

二、实践中对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一)判断是否构成当事人相同

根据民诉法解释247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要求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相同,但是实践中,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后诉原告往往会为了避免被法院认定重复起诉,选择增加、减少或变更当事人,造成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在形式上不完全相同。在形式差异的表象下,若前后诉的诉讼标的实质同一,且新增当事人与案件无事实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原被告地位对调但裁判结果存在矛盾风险(如前诉甲主张合同无效、后诉乙主张合同有效),仍应认定当事人相同。

(二)判断是否构成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作为特定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或法律关系,其同一性判定需以原因事实与法律关系双重一致为要件。在请求权竞合场景中,若前诉处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以竞合请求权提起后诉,构成重复起诉。

(三)诉讼请求相同的认定标准

诉讼请求相同的判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诉讼请求本身相同(包括完全一致或可涵盖);二是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者具体表现为直接否定前诉判决主文(如前诉确认合同有效、后诉主张无效),或通过否定前诉先决法律关系间接否定主文(如前诉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诉主张合同无效)。

三、铸成案例

铸成团队在近期代理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通过精准运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规则,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述:

铸成团队在一起共同侵权诉讼中接受被告二A公司委托后,在收集和组织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原告B公司此前曾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向四川省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本案被告一C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B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铸成团队在发现这一事实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向其说明本案系B公司对于已经经过仲裁的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庭审过程中,B公司以涉案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为由主张该案不构成重复起诉。铸成团队再次强调,尽管B公司在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采用了不同的案由,由合同纠纷变更为侵权诉讼,但其基础法律事实、核心争议点及实质争议内容一致,构成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重复主张权利的重复起诉。一审法院采纳铸成团队的答辩意见,认为B公司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B公司起诉。

B公司以本案当事人和案由与商事仲裁不同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采纳铸成团队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B公司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案是一起原告在已生效的商事仲裁中败诉后,以增加当事人的方式制造不构成重复起诉假象的典型案例。虽然从形式上看,侵权责任诉讼中的当事人与商事仲裁不完全相同,但是,新增的当事人与案件的诉讼标的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的当事人与在先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实质相同。此外,本案中B公司主张的侵权责任与其在商事仲裁中主张的违约责任构成竞合,在基于同一事实依约定申请仲裁后又以侵权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重复起诉的认定不仅是程序法上的技术问题,更关乎司法权威与诉讼经济的平衡。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要穿透形式差异,从当事人同一性、诉讼标的实质关联性及诉讼请求的排斥关系等维度进行综合考量,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诉讼策略指引,高效解决民事纠纷。

 

 

 

高岩
合伙人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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