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战略研究院两会观察:从政府和两高工作报告看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铸成
视角

03月16
2026

引言

每年全国两会既是年度政策部署的重要舞台,也是观察产业走向、制度供给与法治重点的重要窗口。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列为重点任务,提出要建设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支柱产业,并积极培育未来能源、量子科技、具身智能、脑机接口、6G等前沿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则清晰勾勒了过去一年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与检察重点。

综合三份报告不难发现,随着科技创新进一步嵌入国家产业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也在同步加速:一方面,司法保护的力度和适用范围都在上升;另一方面,保护对象、适用场景和规制手段也在外延,开始更直接回应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本文拟结合三份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梳理在科技创新语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重要趋势,并探讨这些趋势对企业创新布局与风险防控的现实意义。

一、未来产业与智能经济正在重塑竞争格局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延续并强化了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的政策主线。与往年偏重“培育”“布局”的表述相比,今年强调“培育壮大”“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这表明,未来产业和智能经济已不再只是政策方向,而是在产业政策、资源配置和制度安排层面加快走向现实布局。

其中,“智能经济新形态”的首次提出,进一步凸显了人工智能在产业发展的牵引作用,也意味着人工智能正从技术工具转向更广泛的产业应用和场景。近期备受关注的开源智能体 OpenClaw,便是智能经济的一个鲜活样例。它不仅具备自然语言对话能力,更能够执行终端命令、读写文件、收发邮件、管理日程,从生成内容到执行任务,开启了对组织运行模式深度改造的可能。这一变化表明,模型能力提升之外,人工智能开始更深地进入企业流程、业务组织和交易模式本身。

对企业而言,竞争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未来产业相关技术通常具有迭代快、成果转化链长的特点,而市场竞争往往在产品成熟之前即已展开,集中在技术、数据、算法等关键信息的塑造阶段。在此背景下,研发完成后的知识产权确权与维权行动,将难以适应创新的高速节奏。尤其对科技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布局不能滞后于技术迭代,而需要与研发推进同步展开。

二、司法实践延伸至科技创新的关键场景与新兴领域

如果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2026年的发展方向,那么最高院与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则更多展示了过去一年在保护规则和司法实践上的推进幅度。两者前后呼应:政策层面确立科技创新与未来产业的路径,司法与检察实践则为这一路径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

最高院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 49.6 万件,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9 万人,增长 6.2%。法院通过保全措施、先行判决、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及时救济权利,制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指引。在低空经济企业专利纠纷中,采用“先许可使用、后协商费用”的方式促成和解。过去一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在侵权认定与赔偿计算上有所提升,还更加注重服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协同的发展需求。

最高检报告显示,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犯罪 1.9 万人,并与国家版权局等联合挂牌督办 109 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针对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数据安全犯罪,共起诉 4739 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3658 件,并深化对恶意诉讼的专项监督。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正在从审判、追诉与监督三个维度持续强化,且保护范围与手段正向前延伸。

从三份报告释放出的信息看,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至少呈现出两方面趋势:一是规制强度明显上升。无论是惩罚性赔偿、刑事追诉,还是恶意诉讼治理,均表明侵权规制和权利救济正在更有力度地展开。二是保护范围继续向科技创新的关键场景外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而是明显延伸至科技创新的关键场景和新兴领域,包括技术秘密侵权、离职员工泄密、人工智能责任认定、数据权属与交易、平台算法规制等。

这不仅意味着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也意味着经营逻辑正在被重塑。知识产权正更深融入研发、合作、用工、数据治理和市场竞争等经营环节。企业既要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数据和算法等成果转化为可管理和可交易的核心资产,也要同步提升合规能力,防范侵权和泄密等风险。今后,企业所面对的,将是更复杂的规则环境和更严格的责任边界。

三、商业秘密保护正在成为科技企业的关键议题

两高工作报告中,商业秘密相关内容尤为值得科技企业关注。最高法报告提到,在某数控机床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院对恶意侵权人及其公司适用 3 倍惩罚性赔偿,判赔 3.8 亿元;在某芯片技术信息案件中,依法惩治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对相关人员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判刑。最高检报告则披露,某半导体公司离职人员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原公司商业秘密,浙江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案例无疑再次强调,商业秘密始终是科技企业的核心保护对象之一。研发参数、算法细节、代码结构、实验数据和客户方案等信息,往往更依赖保密措施与组织控制来维持价值。高额惩罚性赔偿、刑事追诉和跨部门联动打击行动,表明商业秘密权益已进入更高强度保护阶段。

这一趋势还与制度层面的更新形成呼应。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新规明确技术信息包括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等,细化了保密措施与行政保护安排。

落到企业管理层面,商业秘密保护正从个案维权前移至研发和人员管理与对外合作的日常制度安排。秘密识别、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访问留痕、离职交接和披露管控等措施是否到位,往往会直接影响商业秘密能否成立、证据能否被采信以及权利能否获得有效救济。

四、人工智能司法规则正从原则性表述走向具体规则与现实场景

人工智能无疑是今年两会科技创新叙事中最受瞩目的议题之一。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出,法院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容错”空间。在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差错案件中,因研发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未造成实际损害,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与此同时,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司法机关也明确将依法规制。最高检工作报告则披露,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领域数据安全犯罪,已起诉4739人。这说明,人工智能司法治理正从原则性表述走向更具体的责任认定和更场景化的适用标准。

围绕训练数据使用、服务提供者责任、模型输出风险等关键问题,司法裁判也在不断形成更具针对性的判断路径。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近期公开表示,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如何界定,不仅是具体法律争议,也关乎人工智能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公开报道中的“奥特曼”AI绘画案,正体现出这一思路:法院并未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归责方式,而是结合技术特点、信息管理能力、注意义务范围,以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在权利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点。这种裁判取向,本质上是在为新技术发展划定边界,也是在为产业成长预留空间。

与此同时,立法层面的动向也在加快显现。过去几年,人工智能立法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的推进节奏虽有起伏,但相关规则形成显然正在加速。近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涉人工智能司法案件已累计达40余起,争议范围覆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生成结果侵害著作权的平台责任、侵害人格权、人工智能“幻觉”责任、人工智能产品及开发者权益保护,以及其他围绕人工智能监管展开的新型争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正在起草相关司法政策文件,拟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规则、数据训练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问题作出进一步回应。司法部部长在两会期间也表示,今年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等领域立法研究。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都传递出清晰的信号,那就是人工智能正在从“先发展、后规范”的阶段,逐步走向发展与规制同步推进的新阶段。

对企业而言,人工智能法律风险正在加快从抽象讨论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合规议题。训练数据是否合法、输出内容是否侵权、平台是否具备必要的审核与纠错机制、风险发生后能否说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这些问题都将越来越多地进入法律评价视野。

五、数据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延伸领域

与人工智能相伴而生的,是数据问题在两高工作报告中的显著升温。最高法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数据权属、交易等纠纷 908 件,同比增长 25.6%;综合运用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规范,惩治侵犯数据权益行为;审结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15 件,同比增长 65%;并通过个案裁判规制算法滥用。最高检报告明确提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领域数据安全犯罪,起诉 4739 人。

最高法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后续解读中进一步指出,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为统一涉数据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法已于去年底下发通知,明确此类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或审判团队归口审理。这表明,数据纠纷正在被更系统地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和创新保护的整体框架之中,不再仅仅被视为普通合同争议或一般侵权问题。

2025年8月,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六件案例涵盖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多个领域。2025年10月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第十三条“互联网专条”中进一步强化了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围绕数据获取、利用、控制和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则,正在加快形成并不断细化。

数据早已超越内部基础资源,正日益成为交易对象、竞争工具和争议焦点。企业至少需要回应三方面问题:其一,如何对合法形成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数据集合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不当获取、利用或搭便车;其二,如何确保数据采集、处理、训练、交易和输出等行为始终处于法律边界之内;其三,如何在平台规则、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要求不断细化的背景下,建立稳定的数据治理机制。

六、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下的企业布局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更深融入科技创新、产业协作和市场竞争的全过程。企业需要在产品研发、品牌经营、成果转化、数据利用、人员流动和业务落地的各类场景中,尽早建立与新规则环境相匹配的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控制体系。

从实务角度,至少有四项工作值得关注。

第一,建立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相互配合的保护结构。对于适合公开、能够形成排他性权利基础的创新成果,应及时开展专利、商标或著作权布局;对于不宜公开、主要依赖控制维持价值的技术信息、算法、数据和经营信息等,则应纳入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权益保护体系。企业应结合成果属性、应用场景和竞争格局统筹配置不同客体的保护路径。

第二,将知识产权管理前移至研发、合作与品牌使用等关键环节。无论是涉密信息识别、职务成果管理,还是商标规范使用、内容审核、离职交接和持续保密义务安排,都不再只是一般性的内部管理事项,而是直接关系到权利基础是否清晰、证据链条是否完整、风险是否可控的核心环节。

第三,提前厘清合作开发、授权使用、数据流转与成果转化中的权利边界。在联合研发、委托开发、品牌和内容授权、数据共享、技术合作和成果转化等场景中,权属归属、改进成果分配、使用范围、保密义务、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都应在合作初期作出明确安排。边界越清晰,越有利于降低后续交易成本、合作冲突以及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风险。

第四,将人工智能、数据合规和内容使用等纳入产品和业务流程。训练数据来源、模型输入输出控制、内容审核、个人信息处理、数据安全,以及图片、文字、音视频、软件界面等内容的授权使用问题,不宜留待产品上线后再行补救。随着司法与监管对人工智能和数据等领域的规制持续加强,合规安排正逐步从附加要求转变为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条件。

结语

在未来产业、智能经济、人工智能和数据治理等新兴领域,法律保护已不再只是创新发展的外部保障,而正逐步成为竞争能力本身的一部分。面对技术与商业模式的持续迭代,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清晰可控的权利、将法律边界转化为竞争优势,才有可能在新一轮全球产业变革中占据主动。

许亮
合伙人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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