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的要点梳理与实务观察

铸成
视角

03月30
2026

202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针对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布系统性指引文件,旨在引导规范国内外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

专利与标准是创新成果的两种重要载体。专利技术融入标准,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标准中纳入专利技术,则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者深度融合的产物——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已经成为通信、半导体等技术密集型产业竞争的关键资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亦要求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正是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指引》的出台为相关创新主体提供了从概念认知到申请策略、再到文件撰写的全流程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虽聚焦于通信领域,但其方法论与策略思路对其他涉及标准的技术领域同样具有参考价值。本文将围绕标准与专利的协同关系、专利申请策略以及申请文件撰写三个维度,对《指引》的核心内容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核心认知:从概念到判断方法

理解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先需要厘清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边界及其判断方法。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即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包含在标准中,标准的实施者为了实施标准无法避开该专利技术。不同标准化组织对其定义略有差异,但核心逻辑一致:标准必要专利依托标准的实施推广,获得超越普通专利的经济价值。

判断一件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指引》引入了标准与专利的对应性分析方法。其基本思路是: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逐一与标准中的相关描述进行比对,判断标准描述所形成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实践中,这一比对通常通过制定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简称CC表)来实现。

《指引》将对应性分析的结论分为“对应”与“不对应”两类,并细分为多种具体情形。例如,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能在标准中找到相同描述,属于典型的对应情形;权利要求以上位概念概括了标准中的下位描述,同样构成对应;即使标准中缺少某个技术特征的明确描述,但该特征属于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亦可认定为对应。反之,若权利要求中的部分特征在标准中完全缺失,或者标准描述是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上位概括——即实施标准时不必然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构成不对应。

这一分析框架的实务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事后评估专利价值的工具,更应当成为申请人在专利撰写阶段就主动考量的因素。权利要求的用语选择、概括层级以及特征取舍,都将直接影响未来对标的可能性。

二、申请策略:三项制度工具与标准周期的协同

标准化过程通常历时数年,从提出提案到标准版本冻结,最终纳入标准的方案与最初的提案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在这一动态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合理运用专利制度提供的工具,使专利申请节奏与标准化进程相匹配。《指引》围绕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和延迟审查三项制度,给出了系统性的策略建议。

1. 优先权制度:提前锁定申请日,预留方案优化空间

标准化过程中,往往有多个成员针对类似技术方案提出提案并申请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提交提案之前尽早提出专利申请,并在12个月内提出在后申请,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根据标准化讨论的进展,持续优化完善权利要求。

《指引》以C公司涉及IEEE 802标准的专利申请为例进行说明:C公司在标准项目启动后不久即提出在先申请(2002年10月),并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提出在后申请(2003年10月),此后在标准化推进过程中持续调整权利要求,最终在标准发布后获得授权。通过优先权制度,C公司为在后申请获得了确定现有技术的最早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申请超出在先申请记载范围的部分不享有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些限制条件要求申请人在在先申请阶段就尽可能充实技术方案的记载。

2. 新颖性宽限期:对在先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补救

实践中,申请人通常会在提案之前申请专利。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在标准化会议现场临时提出的技术方案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因疏忽错过了专利布局的最佳时机。

2024年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扩大了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纳入适用情形。若申请人在此类会议上首次公开了技术方案,可在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批通过后,该次公开不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指引》同时明确提示,新颖性宽限期本质上是一种补救措施,建议仅在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提案之前申请专利时才考虑使用,不宜将其作为常规策略。

3. 延迟审查:为对标争取充足的时间窗口

标准化进程与专利审查周期之间存在节奏差异。标准项目从提案到冻结通常需要3至4年,而技术研发往往早于提案数年。若专利申请过早进入实质审查,可能在标准尚未冻结时即已审结,导致权利要求无法与最终标准对应。

对此,《指引》建议申请人合理利用延迟审查制度。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申请人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请求延迟审查,期限可选择1年、2年或3年。结合《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实质审查请求可在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的规定,两项策略叠加使用,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最多可获得约6年的待审时间,基本能够覆盖一个完整的标准化周期。

《指引》以E公司在6G标准化过程中的布局为例:E公司于2024年提出在先申请,2025年提出在后申请并要求优先权,2027年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申请延迟审查2年,从而使专利审查节奏与预计2029年冻结的标准时间线相匹配,在标准冻结后继续修改权利要求以实现对标。

三、撰写策略:兼顾标准适配与专利授权条件

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需要在两个维度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权利要求应当与标准高度适配,以提升未来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申请文件必须满足专利法对新颖性、创造性、充分公开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专利能够获得授权并经受住无效挑战。《指引》从通用规范、创造性撰写策略、并列方案设计以及修改超范围防控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系统梳理。

1. 通用撰写规范

《指引》归纳了四项基本策略。其一,权利要求在用语上应与标准趋同——技术术语优先使用标准通用术语或其概括表达,表述方式贴近标准规范,独立权利要求应排除标准意义上的非必要特征。其二,层次化设计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适当概括以覆盖标准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横向设置并列方案、纵向逐层细化,为后续修改预留空间。其三,单侧撰写权利要求——对于多方交互的技术方案,从单一执行主体的角度描述方法步骤,以降低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并明确侵权责任。其四,说明书扩展多种实施例——围绕核心发明构思,从不同层级、不同场景撰写实施例,既支撑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也为权利要求的适应性修改提供充分依据。

2. 创造性的撰写与答复策略

通信领域标准的“版本迭代”与“技术兼容性”特点,使得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中存在大量技术细节层面的改进。这类申请若撰写策略不当,创造性容易受到质疑。《指引》将此类申请分为三种典型场景,并给出针对性建议。

对于同一代际内的技术优化类申请,关键在于聚焦具体的技术瓶颈,避免将技术问题泛化为“提升性能”或“提高效率”,并在说明书中体现关键技术特征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改进前后的效果对比。《指引》以HARQ控制信令中字段指示方式的优化为例,展示了如何通过完整记载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将“字段复用”与“NDI值设置”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发明构思,从而支撑创造性结论。

对于解决新代际特有技术问题的申请,重点在于说明技术问题与新代际之间的关联性,体现技术手段与新代际功能要素的深度融合。《指引》以5G系统中UCI上报冲突的解决方案为例,阐明了如何通过限定新代际特有参数(波束信道质量信息),将请求保护的方案与4G现有技术形成明确区分。

对于通用技术问题在新代际延续发展的申请,核心是突出技术手段在新场景下的创造性调整,避免被认定为简单转用。《指引》以5G网络切片场景下的切换方法为例,说明了如何通过限定针对网络切片这一新代际功能要素所做的信息指示方式改进,体现与旧代际现有技术的实质差异。

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指引》同样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思路:对于技术优化类申请,着重论述区别特征与其他关联特征应当整体考量;对于新代际问题类申请,着重陈述技术问题在旧代际中不存在,现有技术缺乏改进动机;对于通用问题延续类申请,着重论证技术手段与新场景紧密关联,旧代际方案受技术限制无法直接适用。

3. 并列技术方案的合理运用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最终被采纳的技术方案存在不确定性。将多个可能被标准采纳的方案以并列技术方案的形式写入权利要求,是提高对标命中率的重要手段。并列技术方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申请阶段——覆盖多种可能的对标方向,也体现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通过“技术方案的删除”进行修改,在部分方案被宣告无效后仍维持专利权的稳定性。

但《指引》同时提醒,并列方案的数量并非越多越好。过多的并列方案容易引起逻辑混乱、降低权利要求的可读性,增加审查和侵权判定的难度。撰写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筛选与取舍,优先保留具有授权前景和对标可能性的方案,并合理安排权利要求的引用结构——优选树式引用而非链式引用,以简化逻辑关系。

4. 修改超范围的防控

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往往需要反复调整权利要求以实现对标,因此修改超范围是高频出现的审查障碍。《指引》对此给出了两方面建议。

在撰写阶段,应当为后续修改预留充分空间:说明书应包含丰富的实施方式和多幅附图;当多个实施例存在组合可能时,除使用“实施例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相互结合”的通用表述外,还应通过具体描述使组合方式有明确依据;对于需要重点保护的实施例组合,可单独撰写为独立实施例。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指引》建议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修改之处及其依据,以便审查员准确认定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问题。规范的意见陈述不仅有助于当前审查,也为后续可能的无效宣告程序提供参考。

四、从审查政策到企业实践的衔接

《指引》定位为“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的政策解读类文件”,其核心目的并非创设新规则,而是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现行审查政策,将分散在法律、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的实际特点,整合为可操作的策略体系。

对于企业而言,《指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首先,在专利布局层面,《指引》系统阐述了标准化初期、中期、后期各阶段的差异化布局策略,并通过5G RedCap技术的实际案例予以印证。A公司在标准化早期即围绕自身提案及其他成员提案积极布局,中期配合讨论方向进行细化和重点布局,标准冻结后针对最终标准内容修改权利要求——这一全周期布局思路值得借鉴。

其次,在申请策略层面,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和延迟审查三项制度工具的组合运用,为申请人管理专利申请与标准化之间的时间差提供了系统性方案。尤其是延迟审查与延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叠加策略,可为专利申请争取最多约6年的待审时间,基本覆盖一个标准化项目的完整周期。

最后,在文件撰写层面,《指引》关于创造性撰写策略和答复思路的梳理,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意义。特别是针对通信领域常见的“技术细节改进”类申请,《指引》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如何在说明书中体现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如何在权利要求中完整记载体现发明构思的所有关联特征,以及如何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有针对性地论证区别特征不可拆分、现有技术缺乏改进动机等要点。

此外,《指引》还提示,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一合规层面的要求同样值得关注。

结语

从标准化组织的会议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大厅,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贯穿了技术创新从构想到制度化的完整链条。《指引》的出台,为这一过程提供了一份兼具系统性与实操性的参考工具。

对于深耕通信领域的企业而言,标准必要专利的布局从来不是简单的“先申请、后对标”,而是一场与标准化进程同频共振的持续性工作。理解标准化各阶段的策略差异,熟练运用优先权、延迟审查等制度工具,在撰写阶段即为未来对标预留空间——这些能力的积累,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在标准必要专利竞争中的位势。

当然,《指引》目前聚焦于通信领域,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等新兴技术标准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实践必将在更广泛的技术领域展开。技术在演进,标准在迭代,而专利布局的方法论,也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

 

王沫
顾问 |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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