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
视角
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场景:注册商标因权利人涉诉、涉债而被法院裁定冻结,权利人便产生一种“安全感”——商标既然被冻结了,我不能用也情有可原,别人总不能拿“三年不使用”来撤我的商标吧?
反过来,撤三申请人一方也常有顾虑:目标商标显示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此时提撤三会不会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了,注册人会不会以“商标被冻结、客观上无法使用”作为正当理由抗辩成功?
围绕这两个问题,我们检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答复口径,并梳理了多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结论可以先行给出:司法冻结既不影响撤三申请的受理,也不能构成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何为“正当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给出了明确列举:
(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冻结并不在前三项明示情形之列。能否落入第四项兜底条款,关键在于“不使用”这一结果是否不可归责于注册人,以及冻结措施本身是否客观上阻却了商标的使用;而这正是审查实践中反复被否定的地方。
针对“商标被冻结对撤三申请是否有影响”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网站留言咨询互动(https://www.cnipa.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375418&sysid=13)中作出过公开答复:对处于冻结状态的商标提出的撤三申请,商标局会予以受理。
也就是说,冻结状态不构成撤三程序的受理障碍。但需要指出的是,该答复仅解决了程序受理问题,对于冻结能否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官方并未在答复中正面表态。这一实体问题的答案,尚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审查。笔者对此进行了案例检索,发现以下参考案例:
(一)“淘宝TAOBAO”商标(第4883677号)撤销复审案
复审中,被申请人以商标被冻结为由主张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冻结仅是对复审商标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未限制或禁止注册人在核定商品上正常使用复审商标,故正当理由主张不成立。
这份决定点出了裁判逻辑的核心:冻结限制的是商标的处分权能(不得转让、注销、许可备案等),而非使用权能。商标被冻结期间,注册人完全可以继续在核定商品上贴附、宣传、销售——“不能处分”与“不能使用”是两回事。
(二)“花王”商标(第3775038号)撤销复审案
本案申请人系通过司法竞拍取得商标,于指定期间前完成转让,其主张商标此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故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逐一援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四项情形后认定:商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并通过司法竞拍取得,不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申请人在本案中还提出了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抗辩,同样被驳回——理由是疫情并未导致全国商业行为全面停滞,且疫情持续时间未覆盖全部指定期间。这提示我们:即使是法定明示的“不可抗力”事由,也要求与不使用之间存在覆盖指定期间的、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审查标准相当严格;冻结这种连明示事由都算不上的情形,更难过关。
(三)“三七 SANQI及图”商标(第18451556号)撤销复审案
申请人主张商标已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冻结,近三年无法正常使用,属于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应干脆利落:该主张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所指情形,正当理由不成立。
(四)反例:“YOUNG MAN”商标(第3748603号)撤销复审案——赢在破产清算,而非冻结
这是检索中少见的正当理由抗辩成功的案例,但必须看清它成功的真正原因。
本案被申请人(金华青年汽车关联企业)提交的证据显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受理青年汽车破产清算及二十余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破产清算系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示的正当理由,且考虑到实务中企业破产清算周期具有滞后性,在合理时间周期内客观上不具备使用商标的条件,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换言之,本案的胜负手是破产清算这一法定明示事由,而不是商标处于何种查封冻结状态。不能将本案误读为“商标被司法控制即可豁免撤三”。
综合上述案例,审查机关的态度可以归纳为三点:
第一,冻结与使用不冲突。法院冻结商标的法律效果是禁止转让、注销等处分行为,以保障将来的执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不受冻结限制。既然客观上能用,不用就是注册人自身的选择或懈怠,谈不上“不可归责”。
第二,正当理由的审查是实质审查。即便主张法定明示事由(如不可抗力),也要求该事由与不使用之间存在真实、充分、覆盖指定期间的因果关系。“花王”案中疫情抗辩的失败就是例证。
第三,破产清算是独立的、可成立的事由,但要件在于破产程序本身。“YOUNG MAN”案中获得支持的是破产清算及其周期滞后性,与冻结无关。若注册人恰好处于破产程序中,应当围绕破产受理裁定、管理人指定等事实举证,而非纠缠于商标的冻结状态。
(一)对商标权利人(撤三被申请人)
1. 切勿因商标被冻结而停止使用。冻结期间的使用行为合法有效,且正是对抗撤三的核心证据。合同、发票、产品实物、宣传推广、电商销售记录等使用证据应一如既往地留存。
2. 不要把冻结作为撤三答辩的主攻方向。从现有案例看,以冻结为由主张正当理由几乎没有胜算。答辩重心应放在真实使用证据上;若确实存在破产清算、政府政策性限制等法定事由,应单独、充分地举证。
3. 通过司法拍卖受让商标的买受人尤其要注意。“花王”案表明,“前手被冻结所以没用”的说理不被接受。竞得商标后应尽快投入真实使用,或评估目标商标是否已经积累了撤三风险,并将该风险纳入竞拍报价考量。
(二)对撤三申请人
1. 目标商标处于冻结状态不影响提起撤三。国知局已明确此类申请照常受理,可以正常布局。
2. 可预判对方的“冻结抗辩”难以成立。若注册人在答辩中仅以冻结为由主张正当理由而缺乏实际使用证据,撤销成功率较高。
3. 注意排查注册人是否处于破产程序。这是目前案例中唯一走通的抗辩路径。提撤三前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渠道核查注册人破产状态,评估案件走向。
司法冻结冻住的是商标的“处分”,冻不住商标的“使用”,更冻不住他人的撤三申请。对权利人而言,被冻结的商标不是保险箱里的资产,而是仍在撤三倒计时中的资产——唯一可靠的护身符始终是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评字[2026]第0000101071号关于第4883677号“淘宝TAOB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035258号关于第3775038号“花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7715号关于第3748603号“YOUNG M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1551号关于第18451556号“三七 SANQ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本文基于公开案例整理,仅供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