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代理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厦门201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

铸成
动态

09月10
2012

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刘建强律师受客户委托,就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中院经审理,于2011年1月21日做出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数万元。

我客户公司作为国际电器零售巨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之一,成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是该著名系列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和权利人。目前被告厦门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该商标作为字号,于2006年11月30日注册了含这一商标的公司名,并将英文名字也作为英文企业名称印在名片上。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家用中、电器销售、安装、维修。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和商标注册范围相同。当前,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同样字号的子公司的情况十分普遍,被告同时使用原告的中英文商标并经营类似产品,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商标于2006年被核定使用,2006年11月被告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带有我客户中文商标的名字,其行为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原告"注册在先,被告与原告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案件综合考虑,厦门该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据此做出了前述判决。

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过程中,"傍名牌"现象时有发生,法院依照相关事实及法律作出判决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向打 "擦边球"、"傍名牌"的行为提起警示。而铸成律师事务所准备充分,据理力争,坚决保护了我客户在中国的合法权益。该案也因其典型性被福建市厦门中院评为201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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