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商标法律依据是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1924年1月17日颁布的第2385号决议,经1946年1月31日法律、1983年2月23日第245号法令修订。1939年7月19日第152/L R号法律。
黎巴嫩是以下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用于打击商品虚假或误导性来源指示的马德里协议,伦敦法案;用于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尼斯协定。商标保护通过注册取得。
尼斯分类,第11版
关于商标对特定商品(例如啤酒、酒精饮料、猪肉等)的覆盖范围没有限制。
可注册为商标的包括所有具有显著性并能以图形方式表现的标志,如单词、具有显著性的名称、首字母缩写、字母、数字、图案、徽标、颜色、三维形状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包括:商业和工业标记、服务标记、集体标记
黎巴嫩的商标注册系统是一种存证系统,即在注册过程中没有异议期。商标注册后,可以在相关法院提起撤销行动。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的15年。可以每15年续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