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商标法律依据是1946年10月9日颁布、于1996年10月7日最后修订的法令。根据2007年第8号法令,叙利亚颁布了一项针对显著商标、地理标志以及工业图纸和设计的新法律。该法于2007年4月12日生效,其实施细则于2007年4月15日发布。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商标保护通过注册获得。
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
对于第3类中的很多物品以及医药产品(第5类),商标申请必须提交产品真实来源的证明。
可注册为商标的是所有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标志,如单词、名称、首字母缩写、字母、数字、图案、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
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号和企业名称。
申请需提交至商业与工业产权保护总局(负责内部贸易和消费者保护的内政部)。在叙利亚,采用一标一类申请制度,即同一商标涉及的每个类别应通过单独的申请进行覆盖。外国申请人需要通过本地代理机构。需提供经叙利亚境外的领事馆认证的授权书。可以通过获取并提交经认证的授权书复印件,从而使用同一授权书进行连续申请。授权书可以在申请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延迟提交,该期限不可延长,无需支付额外费用。授权书的当地认证需要提供阿拉伯语翻译件,并经当地认证翻译人员、司法部、外交部,以及内政部认证。
外国申请人不一定需要其本国商标注册。叙利亚的申请需要提供国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或任何其他反映相同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对应的外国注册证书。(注册处在后续阶段可能会要求提供经认证复印件)。
制药产品(第5类)的原产地证书(参见上文)可以用带有申请公司抬头的信纸上开具,并需经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领事馆认证。此外,原产地证书上必须包括主要成分的清单。叙利亚商标局要求提及所有成分。如果药品成分或组合当前尚未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及将来可能使用的任何预期成分。申请流程包括形式审查、显著性审查和先前商标检索。
叙利亚商标局已于2009年9月起放弃提供抵制声明的要求,包括根据2007年4月12日生效的新知识产权法第8/2007号提出的申请。因此,所有未列入抵制名单上的首次申请的外国申请人都可以在不需要提供抵制声明的情况下在叙利亚提出申请。
从首次申请到注册的处理时间约为8到10个月。首次官方审查意见大约在提交日期后两个月内下发。商标注册后,将在叙利亚商标局公报中公布。
异议期为自在官方公报上公告之日起的90天,不可延长。
所有关于国内商标使用的条件和要求都适用于叙利亚为指定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在授予日期起的三年内也可以免除使用要求。
商标可以在期满日前的12个月内续展。
需要经叙利亚境外的领事馆认证的授权书。随后需要从相关当局进行本地认证,需要2-3个月的时间。
续展行动将在官方公报中公布。
续展的宽限期是商标期满日后的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