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

在巴林,商标的使用并非强制性要求,无论是提交注册申请还是维持商标注册有效。但是,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撤销商标,只要其能证明该商标在申请撤销前的五年内未实际使用。未经授权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仿制该商标,或销售、储存以销售为目的的商品,或展示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或使用他人依法注册的商标未经授权推销同类商品,均属违法行为,并受巴林法律的处罚。

我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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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巴林遵循《尼斯协定》规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并于2005年7月1日起对第42类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第43至45类。每类商品或服务均需单独提交申请。

公约优先权

巴林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自2007年6月起,巴林已允许声明优先权。

审查程序

商标/服务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将接受注册审查。注册官受理的商标申请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60天内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异议应由授权代理人或商标所有人本人在公布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向注册官提出。此类异议案件应由注册官处理。如果没有异议,则商标将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异议

巴林商标公告异议期为60天。

期限与续展

商标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商标法规定,商标续展有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商标未续展,法律不允许第三方注册该商标,除非自商标注销之日起已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