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颁布了2010年第23号有关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新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在也门共和国,商标使用并非提交申请或维持商标注册的强制性要求。但是,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撤销商标的请求,只要该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在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的五年内未实际使用过该商标,或该商标未在注册商品上被真实使用过该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在也门,商标权是通过注册获得的。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也门连续使用商标5年,则该商标将失效。
也门遵循《尼斯协定》规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8版),取消本地子分类,第33类和第32类的酒精饮料不能在也门注册。
新法明确指出,可以在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自申请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也门的申请日期将与原始申请的申请日期相同。
商标申请一旦提交至商标局,即会接受其注册资格的审查。获准的商标申请将在《官方贸易公报》(Al-Tijarah)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90天内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异议通知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给注册处。如果异议案件未能在注册处解决,或任何一方对注册处的决定提出上诉,则将异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未收到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商标将获得注册资格并颁发注册证书。
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90天内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异议通知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给注册处。如果异议案件未能在注册处解决,或任何一方对注册处的决定提出上诉,则将异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期限均为10年。续展申请应在当前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内提交。商标法规定,商标续展的延期期限为12个月,无需支付任何逾期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