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

向商务部的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DIP)。柬埔寨不允许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每个商标只能涵盖一个类别的商品/服务。尽管柬埔寨没有签署《关于为商标注册目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也没有签署《关于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但仍采用了这两个分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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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2001年12月6日国民议会批准的《柬埔寨王国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

2006年7月12日关于实施《商标,商号和不公平完成行为法》的二级法令。

商标申请程序

向商务部的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DIP)。

柬埔寨不允许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每个商标只能涵盖一个类别的商品/服务。

尽管柬埔寨没有签署《关于为商标注册目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也没有签署《关于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但仍采用了这两个分类系统。一般来说,除了少数类别(例如,第25类_服装、鞋类、头饰)外,不接受类别标题。如果一个商标由或包含形象化的元素/设备组成,则必须在商标申请中提供维也纳分类。同样,如果一个商标由非拉丁文字组成或包含非拉丁文字,也需要提供音译和含义。 

注册登记员应在每份申请文件上标明实际收到日期和由KH字母、斜体和至少五位数字组成的序列申请号,以及收到申请的年份的最后两个数字。如果任何更正或其他后来提交的文件是在不同日期收到的,书记官长应标明收到这些文件的实际日期。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按顺序进行的。

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局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时,可以发出形式缺陷通知书(见2006年7月12日第46号二级法令第17条,规定 “反对或有条件接受申请和听证”)。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五(45)天内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答复或申请听证。  如果申请人不遵守该通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已被撤回。

实质性审查

如果知识产权局接受了商标申请,但需要进行修改、变更、附加条件、免责声明(关于商标的任何元素)或限制或其他条件,知识产权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对修正、修改、免责声明或限制或其他条件提出异议,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保护署的决定/通知之日起60天内申请听证或提交其书面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反对这些修正、修改、免责声明或限制或其他条件,他/她应书面通知DIP,并相应地修改其申请。 如果申请人不提交答复,他/她应被视为放弃其申请。

如果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无条件接受申请,或在申请人不反对的情况下接受申请,DIP应注册该商标,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布该注册。

在柬埔寨注册的商标应包括: 

  • 商标的代表
  • 申请号和注册号
  • 注册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 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
  • 申报日期和登记日期
  • 如果已要求优先权且该要求已被接受,在先申请的国家或地区和申请号
  • 商标注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并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际分类的相应类别

上述条款规定的商标注册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日期和优先权日期(如适用)
  • 注册商标的表述
  • 申请号和注册号
  • 与注册商标有关的类别和/或商品或服务,并标明国际分类中的相应类别
  •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 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