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0年6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2000》,其主管机构为文莱知识产权局(Brunei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BruIPO)。BruIPO负责该国商标的受理、审查、授权注册以及管理等相关事务.文莱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TRIPS协定》以及《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申请人可通过纸质文件、线上途径向其提出注册申请,也能通过马德里途径指定文莱进行申请。文莱商标保护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同时,对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可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或注册向文莱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便利。
文莱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TRIPS协定》以及《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作为这些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成员,文莱在商标保护方面遵循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国内外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保护及处理国际商标事务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和统一的标准。
商标类别:文莱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来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并且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丰富多样,包括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外观、动态图等。
保护范围:保护的商标类型涵盖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彩色商标等。只要符合文莱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上述各类商标都能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维护商标所有者的权益。
文莱商标申请可通过单一申请或马德里申请两种方式进行,其申请流程包括准备申请文件、提交申请、审查、公告等环节,所需时间因申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申请方式及时间
申请流程
审查
文莱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规定,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撤销的条件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文莱实际使用,这5年的计算是从完成注册程序的日期起算。若商标注册人无法证明在这5年内有使用商标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他人就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比如因政府政策限制、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使用商标的,可视为不可抗力情况,但缺乏资金等主观原因通常不能作为不使用的借口。
撤销程序
当有人依据不使用理由申请撤销商标时,文莱商标局会通知商标注册人,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进行答辩。注册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展会参展证明等,以证明商标在注册后的5年内有实际使用。若注册人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且不存在可免责的理由,商标局将根据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使其失去商标专用权。
特殊情况说明
如果商标的使用形式与注册形式略有不同,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不会成为撤销或移除商标的理由,也不会削弱对该商标的保护。而且,使用与注册类别中部分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可防止该商标在同一类别其他商品或服务上被撤销;相关公司对商标的使用,若未欺骗公众且使用受商标所有者控制,可视为商标所有者的使用,不影响商标及其注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