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现行商标法律《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服务商标及原产地名称法》于1998年1月14日颁布,同年1月28日实施。2003年2月27日、2014年2月6日两次进行修订。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吉尔吉斯斯坦是《WIPO公约》《TRIPS协定》《巴黎公约》《尼斯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已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故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申请原则
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类别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采用尼斯分类,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动态图等,其中三维标识和颜色组合需要满足特定要求。
保护期限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额外费用。宽展期后商标不可恢复。
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3年。
吉尔吉斯斯坦是《WIPO公约》《TRIPS协定》《巴黎公约》《尼斯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已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故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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