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7年3月5日实施的《商标法》及2019年1月2日做出的修订。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塔吉克斯坦是《TRIPS 协定》《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公约》新加坡条约》和《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已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商标法
塔吉克斯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7年3月5日实施的《商标法》及2019年1月2日做出的修订。
申请原则
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类别
商品服务采用国际标准尼斯分类;接受一标多类,可注册要素包括文字、名称、图形、声音等。
保护期限
塔吉克斯坦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额外费用。
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3年。
塔吉克斯坦是《TRIPS 协定》《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公约》新加坡条约》和《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已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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