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先行商标法主要基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标记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乌兹别克斯坦是《TRIPS 协定》《巴黎公约》《WIPO 公约》《尼斯协定》等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乌兹别克斯坦 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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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法自1993年6月2日实施,2001年9月22日施行新商标法;

申请原则

商标注册采用在先使用原则,文字、图形、三维图形和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可指定颜色。

商标类别

商品服务采用国际标准尼斯分类;可注册商标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保护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额外费用。宽展期后商标不可恢复。
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5年。

申请方式

乌兹别克斯坦是《TRIPS协定》《巴黎公约》《WIPO公约》《尼斯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申请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先下证,再公告,但无异议制度,任何人随时可对该商标提无效撤销申请。

  • 申请: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文件;
  • 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 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
  • 商标公告: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个月为异议期。
  • 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10-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