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先行商标法主要基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标记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乌兹别克斯坦是《TRIPS 协定》《巴黎公约》《WIPO 公约》《尼斯协定》等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乌兹别克斯坦 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法自1993年6月2日实施,2001年9月22日施行新商标法;
申请原则
商标注册采用在先使用原则,文字、图形、三维图形和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可指定颜色。
商标类别
商品服务采用国际标准尼斯分类;可注册商标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保护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额外费用。宽展期后商标不可恢复。
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5年。
乌兹别克斯坦是《TRIPS协定》《巴黎公约》《WIPO公约》《尼斯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先下证,再公告,但无异议制度,任何人随时可对该商标提无效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