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哈萨克语。哈萨克斯坦 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 权。哈萨克斯坦是《TRIPS 协定》《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 公约》等国 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已加入《马德里协定》 和《马德里议定书》,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在哈萨克斯坦申请商标的主要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公告、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哈萨克斯坦商标局在申请提交后约1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将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可从公告之日起至实质审查结束期间提交书面异议。审查通过则核准注册并发放注册证书;审查未通过将下发驳回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在顺利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商标注册约需1年时间。
目前哈萨克斯坦未设立完整的异议程序,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任何人都可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后,任何认为已注册商标侵害自身权益的主体均可通过申请无效或撤销来维护商标权利。
哈萨克斯坦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可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设有6个月宽展期,续展有效期为10年。宽展期过后商标不可恢复。
已注册商标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主要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
若注册商标在本国连续三年未使用,除不可抗力情形外,任何人都可申请对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