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3年11月12日颁布的《知识产权法》。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须依法登记注册。斯里兰卡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斯里兰卡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暂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故斯里兰卡商标注册只能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办理。
斯里兰卡采用尼斯分类商品和服务描述,不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颜色、字母、数字等。
申请注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顺利的情况下,斯里兰卡商标注册需要4-5年左右;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大大延长。
斯里兰卡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