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2023年2月14日生效的经修订的《有关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与标记或盖章容器的细则和条例》对其进行细化和补充。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hilippines,简称IPOPHL)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具有监管、执法、裁决、政策制定等职能。其官方网站为:https://www.ipophil.gov.ph/。菲律宾商标注册可通过“单一申请”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菲律宾是WTO成员,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6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但目前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书》。这使得菲律宾在商标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接轨,在商标申请、优先权主张、国际商标事务处理等方面遵循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菲律宾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了在菲律宾获得商标权,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申请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提交。
但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或注册向菲律宾专商技转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无须基于在菲律宾最早的商业使用。
菲律宾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标多类申请。若申请人非菲律宾居住的,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可以注册的商标类型
在菲律宾,可以注册为商标的类型包括:文字;图形;带文字的图形;3D标记;加盖印章或标记的集装箱。
一般来说,在上述任一类型中,商标的显著性是准予注册的重点考虑因素。请注意,根据目前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RA8293),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等其他形式的商标尚不可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获得注册。
不可注册商标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23条规定了详细的不可注册商标清单或不可注册的理由。主要包括: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保护期限:菲律宾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续展规定:商标有效期满后,若想继续使用,需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10年。若错过期满前6个月的续展期,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但需支付额外的宽展费用。在续展时,需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完整填写的续展申请表、续展费用支付凭证;若商标有过变更,还需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若通过代理机构申请,还需提供委托书。另外,每次续展时,需提交实际使用声明(Declaration of Actual Use,DAU)及相应商标在菲律宾的使用证据,以证明商标仍在使用中,未能按时提交将导致商标失效。
菲律宾商标所有人应当在以下期间自主提交DAU以及相应商标在菲律宾的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可能被撤销:
不使用撤销的特殊情况:如果不使用是由独立于商标所有人意志的情况造成的,例如政府法规禁止销售等,非使用可被原谅,但缺乏资金不能作为不使用的借口。若商标使用形式与注册形式不同,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不会成为撤销或移除商标的理由,也不会削弱对该商标的保护。另外,使用与注册类别中部分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可防止该商标在同一类别其他商品或服务上被撤销;相关公司对商标的使用,若未欺骗公众且使用受商标所有者控制,可视为商标所有者的使用,不影响商标及其注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