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

菲律宾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2023年2月14日生效的经修订的《有关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与标记或盖章容器的细则和条例》对其进行细化和补充。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hilippines,简称IPOPHL)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具有监管、执法、裁决、政策制定等职能。其官方网站为:https://www.ipophil.gov.ph/。菲律宾商标注册可通过“单一申请”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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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是WTO成员,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6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但目前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书》。这使得菲律宾在商标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接轨,在商标申请、优先权主张、国际商标事务处理等方面遵循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商标保护原则

菲律宾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了在菲律宾获得商标权,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申请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提交。

但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或注册向菲律宾专商技转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无须基于在菲律宾最早的商业使用。

商标类别与保护范围

菲律宾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标多类申请。若申请人非菲律宾居住的,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可以注册的商标类型

在菲律宾,可以注册为商标的类型包括:文字;图形;带文字的图形;3D标记;加盖印章或标记的集装箱。

一般来说,在上述任一类型中,商标的显著性是准予注册的重点考虑因素。请注意,根据目前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RA8293),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等其他形式的商标尚不可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获得注册。

不可注册商标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23条规定了详细的不可注册商标清单或不可注册的理由。主要包括:

  • 由菲律宾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任何外国的旗帜或徽章组成;
  • 包括识别特定在世个人的姓名、肖像或签名;
  • (申请在先原则)与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或具有较早申请或优先权日期的商标相同;
  • (国际知名商标)与菲律宾主管当局认为在国际上和菲律宾驰名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构成其翻译;
  • (描述性误导)可能误导公众,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特征或地理来源方面;
  • (通用标识)仅由标识产品或服务的通用标识组成;
  • (描述性标识)仅由用于指定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地理起源、生产时间或商品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识或指示组成;
  •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申请商标注册所需资料及文件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 商标图样
  • 具体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
  • 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英语翻译。若主张优先权,需在官方通知日起一年内提交基础国注册证明(可申请延期一年)
  • 提交使用声明书:申请人需自申请日起3年内向菲律宾商标局提交经公证的“商标使用声明书”,并附相应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为商标实际使用标签或清楚显示该商标的产品外包装的图片或照片

商标申请流程及所需时间

  • 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向IPOPHL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马德里途径提出申请。申请递交后1-2周受理。
  •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审查官将向申请人颁发申请日和申请号。若商标申请文件不齐备,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的60天内补齐所缺文件。若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未补齐所缺文件,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获30天的延期。缺文件的商标申请的申请日只能从该文件的齐备日起算。上述期限内,仍未补全文件的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 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若未通过,申请者将收到驳回通知,并需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正相关材料。逾期未修正的,将被视为放弃申请。常见驳回理由如下:与另一所有者的先前权利冲突;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非显著性商标;描述性商标;通用的习惯或通常的标志或指示
  • 发布反对声明(商标公示):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驳回申请的理由,或者驳回理由已经被修正,就会做出准许商标注册的决策。
  • 随后,该商标将在IPO公告上发布,持续一个月。在此期间,任何认为自己可能因商标注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提出异议。在异议程序最终结果出来前,商标注册程序将暂停。
  • 异议: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刊登商标公告之日起的30天内对被公告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商号提出异议。异议人在提出商标异议时需向官方交纳有关费用,并提交1份经宣誓的商标异议书。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获30天的延期,但异议人须交纳有关延期费。菲律宾的商标法律允许异议人的全权代理人在商标异议期内提交1份未经宣誓的商标异议书。但该异议书必须在提交之日起的60天内由异议人宣誓。在理由充分且交纳有关延期费的情况下,经批准可获30天延期。
  • 上诉:申请人如果对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商标审查官的复审驳回不服的,可在接到复审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由上诉法院作出裁定。申请人如果对上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的10天内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将作出终局裁定。
  • 发放注册证书:如果没有遇到异议或者异议结果有利于申请人,那么申请人将会收到IPOPHL发出的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将享有10年的保护期。

商标保护期限与续展

保护期限:菲律宾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续展规定:商标有效期满后,若想继续使用,需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10年。若错过期满前6个月的续展期,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但需支付额外的宽展费用。在续展时,需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完整填写的续展申请表、续展费用支付凭证;若商标有过变更,还需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若通过代理机构申请,还需提供委托书。另外,每次续展时,需提交实际使用声明(Declaration of Actual Use,DAU)及相应商标在菲律宾的使用证据,以证明商标仍在使用中,未能按时提交将导致商标失效。

不使用撤销制度

菲律宾商标所有人应当在以下期间自主提交DAU以及相应商标在菲律宾的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可能被撤销:

  • 第3年DAU: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在此期间,商标申请人可提出延期6个月提交DAU的请求,但需在商标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该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 第5年DAU:自商标注册满5年起的1年内提交
  • 续展DAU:每次续展到期日起1年内提交;自商标注册续展满5年起的1年内也需提交(此要求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起需续展的所有商标,而无需考虑提交续展请求的日期)

不使用撤销的特殊情况:如果不使用是由独立于商标所有人意志的情况造成的,例如政府法规禁止销售等,非使用可被原谅,但缺乏资金不能作为不使用的借口。若商标使用形式与注册形式不同,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不会成为撤销或移除商标的理由,也不会削弱对该商标的保护。另外,使用与注册类别中部分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可防止该商标在同一类别其他商品或服务上被撤销;相关公司对商标的使用,若未欺骗公众且使用受商标所有者控制,可视为商标所有者的使用,不影响商标及其注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