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

台湾有本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商标生效要得到在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须依据台湾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在台湾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台湾行政院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统一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中文。台湾尚未加入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需单独申请。台湾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

台湾专利制度审查程序透明、效率较高,并推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及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等机制。台湾并非PCT缔约方,但已与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等建立PPH协议,在实质上参与国际专利合作体系。

我们的服务

filtrate

中国台湾商标注册采用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但该地区有自己的分类群组和商品,可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台湾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若申请人非台湾居住的,须委托本地区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分类

采用国际尼斯分类,商标注册按商品/服务类别申请(1~34类是商品和35~45类是服务)。

公约优先权

台湾《商标法》自1993年修法引进了优先权制度。然而,台湾并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无法直接适用《巴黎公约》。但台湾以特别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②(简称TRIPS协议)。该协议第一部分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此外,台湾还与部分国家签署了承认优先权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台湾《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 “在与台湾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日后六个月内,向台湾对该申请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的,可以主张优先权。”(第一款)
  • “外国申请人若并非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成员国的国民且其所属国家与台湾无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如在互惠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可以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第二款)
  •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后三个月内,递交经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证明受理的申请文件。”(第四款)
  • “主张优先权的,其申请日以优先权日为准。”(第六款)
  • “主张多个优先权的,分别以其商品或服务所主张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第七款)

商标优先权原则可将商标申请日至多提前六个月,有效降低了跨国抢注的风险,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阻挡在后近似商标的申请,因此,商标申请人应充分利用商标优先权制度。

审查程序

商标申请需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检查,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的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商标会进行核准并发证,同时进行公告。

异议

台湾商标注册通过同时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内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异议。异议成立时,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异议不成立或无人提出异议时,商标将完成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期限与续展

自注册日起,保护期10年,可无限续展(每次10年),到期前6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限期为6个月(需额外费用),宽限期内未续展不可申请恢复。

台湾拥有独立且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台湾的专利事务由经济部智慧财产局(TIPO)统一管理,官方语言为中文,审查程序透明、效率较高,并推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及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等机制。台湾并非PCT缔约方,但已与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等建立PPH协议,在实质上参与国际专利合作体系。

台湾专利保护环境的优势 

法治成熟,保护可预期:台湾设有智慧财产法院,审理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件经验丰富,判决质量高。
审查效率持续提升:智慧财产局推行PPH及绿色专利快速审查,显著缩短审查周期。
技术保护范围广泛:涵盖半导体、通信、生物医药、AI相关发明等前沿技术领域,审查实务与国际接轨。
两岸及跨国维权路径可行:在台湾取得专利后,可结合海关保护、司法救济等手段,并可与大陆或其他国家专利形成协同保护网络。

专利布局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防止技术被无偿实施:未在台湾取得专利,他人可在台湾自由实施相同技术,权利人难以禁止。
巩固产业链关键节点:台湾是全球半导体、电子制造、精密机械的重要基地,拥有台湾专利可有效阻断竞争对手在供应链关键环节的技术渗透。
增强谈判及授权筹码:台湾专利是企业进行专利池建设、交叉授权、侵权诉讼及商业谈判的重要资产。
保障产品自由运营(Freedom to Operate):若产品在台湾制造、销售或委托代工,提前进行专利布局是规避侵权风险的必要措施。
提升企业估值与投资吸引力:台湾专利作为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并购、融资或上市过程中的整体估值。

综上,企业应高度重视台湾地区的专利布局,采用早申请、早主张优先权、核心技术与防御性专利并重的策略,充分利用台湾成熟、高效、可预期的专利保护环境。

专利类型与申请客体 

台湾专利类型包括发明、新型、设计三种,均采用国际专利分类(IPC),设计专利另采洛迦诺分类(LOC)。可接受一案多技术方案申请,但须满足单一性要求。
可申请专利的客体包括:方法、产品、组成物、机器、装置、微生物、植物新品种(特定条件下)、技术性电脑程序相关发明等。若申请人非台湾居住者,须委托在台湾登记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师办理。

公约优先权

台湾《专利法》自1994年修法引入优先权制度。台湾以特别关税区身份加入WTO,适用TRIPS协议中巴黎公约相关条款,并与部分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边优先权互惠协议。

优先权规则(《专利法》第28条):申请人在与台湾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或WTO成员国首次提交专利申请后,发明/新型可在12个月内、设计可在6个月内向台湾主张优先权。非WTO成员国国民如在互惠国或WTO成员国内设有住所或营业所,亦可主张优先权。申请人应于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发明/新型)。主张多项优先权者,分别以各优先权日为对应技术方案的申请日。

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

需经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审查新颖性、创造性(进步性)、产业利用性及是否属法定不予专利项目。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3年内主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逾期申请将被视为撤回。通过审查后核准公告,专利权自公告日生效。

新型专利

采取形式审查制,不进行实质审查,注册速度快,但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重要提示:根据《专利法》第115条,权利人在提出侵权警告或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前,须先取得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该报告由TIPO就新颖性等进行检索后出具。

设计专利

采取实质审查制,审查新颖性及创作性。通过审查后核准公告,专利权自公告日生效。

举发(无效宣告)

台湾现行专利制度已取消正式异议程序,改为核准公告后任何人均可提出举发(类似无效宣告)。任何利害关系人或第三方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可向智慧财产局提起举发。举发成立者,专利局将撤销其专利权。新型专利因仅经形式审查,亦可通过举发程序挑战其有效性。

期限与续展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届满。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届满。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届满。

专利年费应自专利公告日起逐年缴纳。未按时缴纳者,可于缴费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补缴,但需加缴滞纳金。宽限期届满仍未缴费者,专利权自原缴费期限届满后终止。(注:因天灾等不可归责原因导致的迟误,可依《专利法》第70条申请回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