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本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商标生效要得到在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须依据台湾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在台湾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台湾行政院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统一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中文。台湾尚未加入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需单独申请。台湾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
中国台湾商标注册采用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但该地区有自己的分类群组和商品,可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台湾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若申请人非台湾居住的,须委托本地区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采用国际尼斯分类,商标注册按商品/服务类别申请(1~34类是商品和35~45类是服务)。
台湾《商标法》自1993年修法引进了优先权制度。然而,台湾并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无法直接适用《巴黎公约》。但台湾以特别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②(简称TRIPS协议)。该协议第一部分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此外,台湾还与部分国家签署了承认优先权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台湾《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商标优先权原则可将商标申请日至多提前六个月,有效降低了跨国抢注的风险,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阻挡在后近似商标的申请,因此,商标申请人应充分利用商标优先权制度。
商标申请需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检查,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的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商标会进行核准并发证,同时进行公告。
台湾商标注册通过同时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内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异议。异议成立时,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异议不成立或无人提出异议时,商标将完成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自注册日起,保护期10年,可无限续展(每次10年),到期前6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限期为6个月(需额外费用),宽限期内未续展不可申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