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重要门户,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自由的经济政策,在国际贸易与金融领域占据关键地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制度完善,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理想之地。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发展,越来越多申请人开始关注香港地区的专利布局与权利保护。

我们的服务

filtrate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重要门户,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自由的经济政策,在国际贸易与金融领域占据关键地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熟,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理想之地。

法律框架与主管机构

香港现行商标法律法规主要基于2003 年 4 月 4 日实施的《商标条例(第 559章)》和于 2003年 4月 4日实施的《商标规则(第 559A章)》。

主管机构为香港知识产权署(HKIPD),负责管理商标事务。

分类

香港采用《尼斯分类》(第12版)将商标注册分为45个类别(34类商品 + 11类服务)。商标注册后,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类别及指定商品/服务。

已加入的国际条约

  • 《巴黎公约》
  • 《TRIPS协定》
  • 《尼斯协定》
  • 《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

 公约优先权

若申请人在提交香港商标申请前6个月内,已就相同产品或服务在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国提交该商标注册申请,便可享有香港申请注册的优先权。例如,内地企业的商标已在内地注册,之后在6个月内于香港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就能凭借优先权完成注册。

审查程序

  • 申请人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文件。 
  • 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资料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如材料是否清晰等。
  • 开展实质审查,翻查商标记录,审查是否有近似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条例》,包括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等。若申请未符合要求,审查主任会发出反对意见,申请人需在六个月(可再延期)内进行回复及解决,商标注册处通常会给予处理建议。
  • 商标注册处核准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作出公布。

异议和注册

在商标公告后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能向商标注册处处长提出反对意见。根据香港法律,申请人可以选择撤回商标,或者针对反对提出反陈述。提出反陈述之后,注册处会收集双方的证据,安排双方出席聆讯,并做出裁决。此外,已注册的商标,即便反对人没能在3个月时限内提交反对,后续也可向商标注册处处长或法院提出反对意见,通过法律程序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 。

商标注册处处长接纳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此外,商标注册处处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布有关的注册公告。注册日期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你作为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应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期限与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需在商标到期前6个月内提交,宽展期为6个月。宽展期到期日截止未续展的商标可通过提交恢复申请恢复商标权利,但必须在宽限期后的6个月内提出恢复申请。

不使用撤销注册制度

根据中国香港相关法规,商标自注册生效起连续3年未在当地实际使用的,他人有权对该商标注册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

法律框架与主管机构

香港现行专利法律法规主要基于《专利条例(第514章)》及《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相关程序细则载于《专利(一般)规则(第514C章)》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522A章)》。

主管机构为香港知识产权署(HKIPD),负责管理专利及外观设计事务。

已加入条约

《巴黎公约》
《TRIPS协定》
(注:香港并非PCT缔约方,但PCT申请在CNIPA获授权后,可通过标准专利转录程序在香港获得保护。)

公约优先权

若申请人在提交香港专利申请前12个月内,已就相同技术方案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便可享有优先权,在后续香港申请中主张该优先权日期。

审查程序

1.标准专利(转录)
申请人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第一阶段“记录请求”,需提供指定专利局已公布的专利申请号及相关信息。
香港知识产权署进行形式审查,约3-6个月后予以记录并公布。
在指定专利局授权公告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第二阶段“注册与授权请求”。
香港知识产权署进行形式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并授予标准专利证书。

2.标准专利(原授)
申请人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原授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
香港知识产权署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实质审查通过后,香港知识产权署在公报上公布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3.短期专利
申请人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文件,并提交一份由指定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香港知识产权署进行形式审查,约3-6个月核准注册。
短期专利授权后,香港知识产权署在公报上公布。

4.外观设计
申请人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包括外观设计图样及简要说明。
香港知识产权署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并公布,颁发注册证明书。

异议与无效

标准专利(原授):在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任何人均可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反对意见。授权后,任何人可依据《专利条例》规定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宣告标准专利无效。

短期专利及外观设计:授权后,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或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撤销该专利或外观设计注册,常见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权利人不具备资格等。对于短期专利,任何人可基于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向法院申请撤销。

期限与续展

标准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算。授权后须按年度缴纳维持费,逾期未缴可在宽展期内补缴并支付附加费。
短期专利:保护期最长8年,自申请日起算。首期4年,届满前可申请续展一次,续展4年。
外观设计:保护期最长25年,自申请日起算。首次保护期为5年,每5年可续展一次,最多续展4次。

不实施与未缴年费撤销制度

香港未设立因“不使用”而撤销专利的制度。标准专利及短期专利若未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利将终止。终止后可在6个月内申请恢复,但需说明理由并缴纳恢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