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保护有什么区别?

两套并行且互补的制度。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象是具体的品种。修订后的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的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品种权效力还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EDV)、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明显区别的品种,以及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繁殖的另一品种。

发明专利——植物品种本身在中国不授予专利权,但非生物学的育种方法、基因序列及其应用、转基因技术、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方法等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组合策略: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品种,同时以品种权保护品种、以发明专利保护育种技术与关键基因,并配合商标布局固定品种名称的识别功能,可覆盖繁殖侵权与技术侵权两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