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能否自行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

不能。

依据《商标法》第十八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是强制性规定,不因申请人规模或申请数量而例外。但外国申请人无需在中国设立实体,也无需在中国有经营场所。通常需要提供的文件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存续证明复印件,外文必须提供中文翻译)、商标图样、指定商品或服务清单、以及签署的代理委托书(中国大陆委托书签字扫描件即可,无需原件、公证或者认证)。若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中国,申请程序不同,但后续在中国境内的答复、异议、驳回复审等事宜仍需委托中国本地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