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收到审查意见或驳回通知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两种情形、两个不同期限,不可混用。

第一种,收到《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或修改申请(电子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实际期限自发文日计算为三十日);逾期不答复不影响审查员继续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种,收到《驳回通知书》且不服该决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电子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实际期限自发文日计算为三十日)。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后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实务上驳回复审的结果与引证商标的状态密切相关,常见配套策略包括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或无效、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共存或受让、以及论证商品类似与标志近似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