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恶意申请标准转向客观,即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另设警告及10万元以下罚款,防御性批量申请须备使用证据与布局说明;
二是异议期由3个月缩为2个月,一年隔离期仅适用主动注销,监测决策须提速,清障后即可回注;
三是动态标志可注册,功能性效果除外,应清点动效资产并备样本说明;
四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获跨类保护,新增境外驰名确认,宜持续留存受保护记录并将出海维权纳入;
五是使用本位强化,新增依职权撤销与误导使用罚则,不使用抗辩锚定侵权发生前3年,使用须与核准图样一致,证据按注册号归档。过
渡期上,跨越施行日案件的适用衔接及配套细则,待《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审查审理规则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