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知识产权日铸成经典案例特辑(一)

铸成
视角

04月24
2020

一、花旗集团针对“CITIPLUS”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

主办律师:黄海亮

案件概览:

翁太湖申请、注册了CITIPLUS系列商标,我们对其采取了异议、无效行动。商评委支持了我们关于商标近似的主张,我们在系列案件中收到赢的裁定。翁太湖不服裁定结果,对无效(本案)和异议案件分别上诉到北京知产法院。在一审中,客户没有提交代理意见和参加庭审,北京知产法院推翻商评委裁定、认定商标不近似和审查一致性的适用。这样的结果对客户极其不利,一是面临和CITIPLU商标共存、商标淡化的风险;二是北京知产法院关于商标不近似的结论会对客户其他案件产生连锁的负面效应。我们建议客户积极参加二审,力争推翻一审输的判决。

二审中,我们主张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是CITI,这与客户的CITI商标构成近似。我们提交了新证据,说明客户的CITI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客户在先商标的商品和服务高度关联、构成近似商品和服务。

二审法院最终接受我们的主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CITIPLUS商标无效。

专家点评:

北京高院支持了我们关于商标近似的主张,认定CITIPLUS与客户CITI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最终无效了CITIPLUS商标。此案的意义在于:

1. 避免客户商标与CITIPLUS共存,淡化客户品牌知名度的情况;

2. 判决的结果可以在类似的案件中作为重要证据支持商标近似的主张;

3. 增加客户对我所的信任度,花旗集团公司是一家在金融领域非常著名的公司,公司法务专业能力强,但是对在中国参加诉讼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在收到知产法院两个关于CITI商标与CITIPLUS不近似的判决后,我们向客户解释,事情在变得严重,如果CITIPLUS商标维持注册后,对客户的CITI系列商标存在淡化风险后,后续的商标申请也会因为这个商标存在注册风险,我们建议客户积极参加诉讼。客户对二审结果非常满意。

 

二、考斯公司针对陈建华申请注册“KAWS”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商标异议申请

主办律师:王泽慧

案件概览:

这是一起典型的基于姓名权及在先著作权针对恶意申请而提起异议的案件。陈建华申请注册了由考斯公司创始人Brian Donnelly的笔名“KAWS”文字及其在先创作的COMPANION图案“ ”组成的商标“”。铸成作为考斯公司的代理人在日常商标监视中发现该申请初审公告后,受考斯公司委托对该恶意申请提起异议,通过仔细分析对方恶意及考斯公司的在先权利基础,认真、广泛、深入地收集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充分的异议理由及证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KAWS先生相联系,进而损害KAWS先生的姓名权。同时被异议商标图形与KAWS在先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亦侵犯了KAWS先生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从而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专家点评:

第一、这是一起典型的基于姓名权及在先著作权针对恶意申请而提起异议的案件。相对于商标权,姓名权和著作权具有无需登记即可自动保护、跨地域保护以及跨类别保护的优势。鉴于KAWS在国内的知名度不断提升,有越来越多地个人及企业恶意申请“KAWS”和商标,本案对于考斯公司来说,为此后打击恶意申请提升了信息,也能够有效克服商标恶意申请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

第二、在全球知识产权审判民族化倾向日渐严重的大背景之下,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展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公正对待境内外当事人的良好国际形象。

第三、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将会增强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信心。

 

三、斯凯杰美国公司商标异议认驰案件

主办律师:李明哲、别芳芳

案件概览: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 U.S.A., INC. II)针对被异议人上海挖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注册在10、15、30、31、36、38、40、43、45等9个类别的“斯凯奇SKECHERS”商标共11个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本所作为异议人的代理人受托代理后,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并精确拟定异议要点,认真、广泛、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精心地准备、认真细致地撰写异议理由。

最终,上述同一被异议人的11件系列异议案件中,异议人收到了8个异议案子的不予核准注册裁定。在本案中,商标局认定异议人的“SKECHERS”和 “斯凯奇”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商标局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专家点评:

第一、由于“斯凯奇”、“SKECHERS”商标是客户斯凯杰美国公司的主打商标,对客户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如果上述商标被第三方在其他类别恶意抢注,将会严重淡化异议人“斯凯奇”、“SKECHERS”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仅如此,如果异议人今后要在中国发展其他关联业务,这些第三方恶意申请的商标亦会对客户整体品牌发展以及业务扩展造成巨大障碍。因此,本案对于斯凯杰美国公司来说是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异议维权案件。通过我们的代理,我们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第二、从此案审理的全过程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中非常注重权利人提供的知名度证据以及权利人异议的案件数量。在本案中,权利人提供了海量知名度证据,且权利人近几年在中国的商标异议行动中非常积极。因此,异议人的 “SKECHERS”商标在本案中再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异议人的“斯凯奇”中文名标亦首次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一结果对客户今后的异议维权行动赋予了积极的指导意义。今后,我们要鼓励客户在冲突类案件中更加积极广泛地维权,打造更高知名度的同时,亦增强客户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第三、从此案审理的全过程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冲突类案件中更加注重对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如果被异议人有大量抢注、囤积商标的恶意,则会运用《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规范,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今后,我们在类似的商标异议类冲突案件中,在权利人缺乏在先商标权利的基础上,可以以被异议人的恶意为突破口,来争取案件的胜算。

第四、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之下,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展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公正对待境内外当事人的良好国际形象。

第五、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将会增强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信心。

 

四、科勒公司针对商评委关于第9160101号“科勒KOHLER”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诉商评委案二审

主办律师:薛玉璞  助理:张程

案件概览:

诉争商标(第9160101号 )于2011年由案外人抢注并于2016年转让给马贵合。转让成功后,马贵合以其名下注册公司的名义在京东开设科勒旗舰店,售卖科勒品牌的拉杆箱和服装类产品。同时,2016年底,马贵合对科勒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成功引起科勒公司的注意。之后,马贵合将其在京东开设的网店上的商标全部替换成科勒公司商标的形式 ,同时将毫无特色的商品的标价提升至相当于奢侈品的价格。科勒公司对此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明确主张认驰。本案行政诉讼与两个民事诉讼同时进行。

针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商评委、一审法院均认为科勒公司商标与诉争商标的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均未支持我方的无效宣告请求。鉴于此,二审要扭转败局,我们决定将重点放在驰名商标保护上,以获得扩大保护。我们对评审阶段及一审阶段提交的大量证明“科勒”、“KOHLER”知名度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罗列。同时,我们进一步搜集和提交了新的证明知名度的证据,并将在科勒公司针对马贵合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中收集到的证明“科勒”、“KOHLER”知名度和恶意侵权的证据进行了整合与提交。我们对所有的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筛选、编排,以最清晰的方式向合议庭展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科勒公司在卫浴产品上使用的“科勒”、“KOHLER”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此外,我们对马贵合公司的恶意侵权证据进行了整理和提交,以证明公众误认已经造成,进一步说明对“科勒”、“KOHLER”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科勒公司在第11类上的第966685号“科勒”商标和第4917388号“KOHLER”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并基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会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科勒公司或者与科勒公司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损害科勒公司的利益。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并判决商评委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对正在进行中的两个民事诉讼有极大的支持作用。

专家点评:

第一、本案是科勒公司针对马贵合集团诉讼策略布局的关键一环,本案的紧迫性体现在马贵合与科勒公司有另外两个民事诉讼在同时进行,对民事诉讼有重要影响。如果本案败诉,那么科勒公司在针对马贵合公司的民事诉讼中证明驰名的举证负担较重,在马贵合针对科勒公司中国子公司的诉讼中主张不侵权抗辩的难度比较大。而如果本案胜诉,在针对马贵合公司的民事诉讼中,有北京高院的驰名认定,科勒公司证明驰名的举证负担相对较轻。在马贵合针对科勒公司中国子公司的诉讼中,考虑到科勒公司的“科勒”、“KOHLER”商标的驰名程度,我们主张不侵权抗辩的难度较小。因此,本案对于科勒公司来说是一场没有退路的重大战役。通过我们的代理,我们有效实现了诉讼效果最优化。

第二、本案是科勒公司商标13年来再次获得驰名商标。相较于13年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驰名认定,本次作出驰名认定的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做出的判决对全国司法机关、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审理案件的指导作用更为显著,极大地便利后续商标诉讼、确权、维权行动的开展。

第三、诉争商标的存在对科勒公司在18类上的商标注册构成阻碍,妨碍科勒公司的知识产权布局和商业版图的扩展。随着科勒在中国业务的迅速发展,科勒公司进入箱包领域的需求明确,而诉争商标的存在无疑阻碍了科勒公司的商业发展。通过我们的代理,我们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便利了客户的知识产权布局和商业布局。

第四、这是一起典型的国内小公司或个人抢注跨国公司高知名度商标,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市场上类似抢注跨国公司高知名度商标,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有一定的遏制。

第五、在全球知识产权审判民族化倾向日渐严重的大背景之下,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展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公正对待境内外当事人的良好国际形象。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将会增强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信心。

第六、从此案审理的全过程也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复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日益提高,其快速、公正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和勤政高效。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