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生命周期管理必备:一文读懂中国专利权期限补偿(PTA/PTE)新规

铸成
视角

11月04
2025

在知识产权(IP)管理领域,专利权有效期—尤其是发明专利与药品专利—是保障研发投入、维护市场独占权的关键。对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主体而言,了解中国专利补偿期限(PTA与PTE) 制度,有助于是做好 IP 工作的基础。本文梳理核心规则、计算方法与实操要点,助您高效运用这项制度。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核心条款

PTA 与 PTE 制度的法律基础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该条款明确了专利保护的基准期限及补偿期限条件:

  • 专利权保护基准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专利权期限补偿: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针对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导致的)“不合理延迟” 进行补偿。适用条件为:专利自申请日起满 4 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 3 年后才被授权。)

  •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针对新药上市前审批流程占用的时间进行补偿。符合条件的药品相关专利,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且专利自药品上市许可之日起的总有效期不得超过 14 年。)

实操要点:计算方法与核心差异

1. PTA 补偿期限如何计算?

PTA 仅对 “非申请人导致的不合理延迟” 进行补偿,计算时需扣除 “合理延迟” 与 “申请人导致的不合理延迟”,具体公式为:

补偿期限 = 非申请人导致的不合理延迟 – 合理延迟 – 申请人导致的不合理延迟

各类延迟的具体情形如下:

延迟类型 具体情形
非申请人导致的不合理延迟 - 授权日相较于申请日、实质审查请求日存在显著延迟。
- 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数据显示,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已缩短至 16 个月。由于 PTA 要求审查周期超过 4 年才适用,因此其在整体专利领域的适用范围有限。
合理延迟 - 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答复审查意见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期间。
- 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导致审查程序中止的期间。
- 法院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间。
- 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合理程序占用的期间。
申请人导致的不合理延迟 - 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官方通知的期间。
- 申请人请求延迟审查的期间。
- 采用 “引用加入” 方式(即通过引用外部文件补充申请内容)的相关期间。
- 申请人请求权利恢复的期间。
-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未请求提前处理的期间(特指 30 个月期限内)。

2. PTA 与 PTE 核心差异对比

PTA 与 PTE 的适用场景截然不同,核心差异如下表所示:

对比维度 专利权期限补偿(PTA)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
适用范围 所有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包括 “同日双申请”,即同时提交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情形)。 仅限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上市的创新药及符合条件的改良型新药相关专利。具体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医疗用途发明专利。
申请时限 自专利授权日起 3 个月内。 自新药上市许可获得日起 3 个月内。
审查费用 200 元人民币
(约合 28 美元 / 26 欧元)
200 元人民币
(约合 28 美元 / 26 欧元)
补偿期年费 每年 8000 元人民币(约合 1123 美元 / 1042 欧元)。延长不足 1 年的,无需额外缴纳年费。 与 PTA 一致:每年 8000 元人民币。延长不足 1 年的,无需额外缴纳年费。

对 IP 战略的重要意义

  • PTA可规避因行政审查延迟导致的专利价值缩水,确保发明人的研发成果不因流程拖沓受损。
  • PTE对药企尤为关键:新药研发与上市前审批(如临床试验、监管审核)往往耗时超 10 年,PTE 通过延长市场独占期,帮助药企收回高额研发成本。

中国的 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激励的平衡,在医药等高技术领域尤为重要。对 IP 从业者而言,主动跟踪关键时间节点(如 PTA 的审查周期、PTE 与药品上市许可的衔接),是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的核心举措。

若您有在中国办理 PTA 或 PTE 的实操经验,或有相关疑问,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交流—让我们共同搭建全球 IP 战略的经验交流平台。

林露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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