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特征采集与应急决策:自动驾驶专利的两条伦理红线

铸成
视角

09月02
2026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首次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相关发明创造,在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项下新增了专门的审查基准和审查示例。一件AI相关的专利申请即便已跨过"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这道客体门槛,仍可能因数据采集、决策逻辑存在伦理问题而被直接排除授权资格,且这道审查争辩空间极小,近乎"一票否决"。

自动驾驶系统天然同时涉及两类最容易触发第五条第一款的场景:车内外的生物特征数据采集,以及紧急工况下的决策分配逻辑。应对的关键不在于"读懂条款",而在于建立一套贯穿撰写与答复阶段的应对逻辑。

一、数据采集类风险:是否违反法律

典型场景:驾驶员监测系统采集面部特征判断疲劳状态;车外感知系统不可避免捕获行人、其他驾驶员的面部图像;部分车型采用人脸识别解锁或验证身份。这类场景同时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生物特征信息保护要求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约束,需与专利法要求一并评估。

风险判断:涉及人脸、声纹、步态等生物特征识别,且用户不知情或未同意的场景均有触发风险;安防、公共安全等法定豁免场景相对安全,商业营销、用户画像类场景需格外谨慎。

可能的技术方案调整方式:

• 将合规确认设计为技术方案的功能模块——把"未经察觉拍摄"改为包含"用户授权确认"步骤,写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而非仅停留在背景技术描述中;

• 采用数据脱敏/匿名化的技术化处理——若核心目的不需要精确身份识别,可增加"特征提取后立即删除原始生物特征数据"这类步骤;

• 限缩应用场景至法定豁免情形——若方案确与安防、公共安全相关,可强化这一定位,使其更贴近豁免情形而非商业营销。

二、决策逻辑类风险: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典型场景:应急决策模型若依据行人性别、年龄等属性区分保护对象与被撞对象,即违反社会公德,这是官方审查示例直接命中的风险类型。更广泛而言,以性别、年龄、种族、残疾状况等敏感属性作为决策区分依据的方案均属高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除官方示例明确覆盖的性别、年龄情形外,实务中还存在一些基于同一审查逻辑推演、但尚无官方示例直接确认的潜在风险场景,例如:基于车内乘员数量或车辆价格差异化选择避险路径;变道、超车决策中对不同车辆类型设置差异化路权优先级;泊车辅助或接驳决策中基于用户会员等级提供不同安全冗余度的路径规划。这类情形与"生命平等"这一官方示例的核心价值判断并不完全相同,更多涉及财产或身份地位是否应当影响安全资源分配这一层面的公序良俗关切,其风险确定性弱于官方示例,建议企业将其作为需要关注、但审查尺度尚待观察的类推风险,而非已有定论的高风险类型。这类问题的核心难点在于,区分逻辑本身往往正是应急决策类发明创造性论证的基础,规避难度明显高于第一类风险。

可能的技术方案调整方式:

• 用中性的物理/行为特征替代敏感属性——将"性别、年龄"替换为体型尺寸、运动速度、姿态稳定性、轨迹预测置信度等传感器可直接观测的物理量,决策正当性也从"保护弱势群体身份"转变为"基于碰撞风险物理量的最优化决策";

• 将目标函数由"差异化保护特定对象"调整为"整体伤害最小化"——在给定物理约束下最小化总体碰撞能量/伤害概率,不再需要对行人身份分类;

• 完全移除区分对待逻辑,仅保留通用风险规避策略,将技术贡献转移至避让路径规划算法本身的效率提升。

三、方案调整时需要关注的联动关系

无论是第一类还是第二类风险的方案调整,都需要注意第五条第一款与创造性、充分公开要件之间的联动。第五条第一款需要的是流程或技术特征层面的实质性调整,创造性需要独立的技术贡献点支撑,充分公开需要恰当且不过度的技术细节记载,三者需分别核实、分别满足。这一联动关系在第二类风险(决策逻辑替换)中尤为突出:替换敏感属性特征后,技术方案实际比对的现有技术范围也随之改变,建议先完成一次替换后的检索,确认新技术特征组合是否仍具备创造性基础,而非默认"替换表述即可解决问题"。

四、除技术方案调整外的应对路径

1. 判断问题定位——若权利要求写得足够上位,伦理问题仅体现在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可直接删除该实施例,属常规删除式修改,不构成超范围,相对容易解决。

2. 区分"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与"分案申请"的适用场景——若风险仅存在于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本身没有问题,最直接的方式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直接删除该从属权利要求,成本最低;分案申请并不能使敏感属性特征"变得合规"(分案后继续审查仍会面临同样的驳回风险),其真正价值在于审查进度的解耦——当希望独立权利要求尽快授权、不愿被有争议的从属权利要求拖慢整体审查节奏时,可将该从属权利要求分案处理,同时对其做实质性修改。

3. 论证该特征并非必要技术特征——若敏感属性删除后不影响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可争取删除该特征。

4. 转投商业秘密或重新设计后再申请——对核心创造性建立在敏感逻辑上、且无改写空间的方案,评估转为商业秘密保护或重新设计后作为新申请提交,更为务实;这一选择不必等到收到审查意见后才启动,研发阶段评估后即可决定。

结语:对自动驾驶企业而言,第五条第一款项下的伦理风险并非一次性合规事项,而是感知采集与应急决策设计中始终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更有效的应对方式,是在研发与撰写阶段主动完成规避设计,而非等审查意见下达后被动补救;对已进入审查阶段的申请,也应尽早判断问题定位、评估各条路径的可行性,避免反复周旋、耗费不必要的时间与费用。

屈小春
合伙人 | 律师 |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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