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时隔25年大修:核心变化解读

铸成
视角

09月11
2026

2026年7月23日,国务院以第842号令公布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1年公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负责人明确,本次修订遵循三条主线: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部署,聚焦登记、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并与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做好衔接。

对任何在中国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或许可业务的企业而言,这是一次结构性的制度重塑。以下按主题梳理真正发生变化的内容。

1、保护范围与受益主体双向扩大。 新规第三条新增:光子、量子等功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纳入保护。第四条将享有保护资格的外国主体从“外国人”扩大至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

2、强制代理制度首次入法。 新增第五条明确: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机构对未公开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无中国境内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跨国企业而言,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行业惯例。

3、登记审查走向实质诚信审查。 新增第二十条要求真实创作、禁止弄虚作假;第二十二、二十四条将独创性声明列为法定必备文件;第二十七条系统写入初步审查的通知补正程序;第三十条大幅扩展撤销机制——任何人均可请求撤销不当登记(原条例仅CNIPA可依职权撤销);第三十一条明确撤销后专有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第三十三条新增权利恢复机制,原条例对此完全没有规定。

4、赔偿体系从补偿走向惩罚。 第四十六条重构赔偿计算方法: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许可费倍数;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可判处1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应包含维权合理开支。与此同时,新增第九条将反垄断制度正式引入本条例,非自愿许可的启动事由也从“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为“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执法体系相衔接。

5、新增商业化工具。 第三十五条要求许可合同须在生效后3个月内向CNIPA备案,并首次建立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登记制度,为企业以核心版图资产融资打开合规通道;向外国主体转让专有权还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特定手续。第三十六条首次明确共有人行使权利的默认规则。

6、新增国际对等条款。 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或地区,中国可采取相应的对等反制措施。

核心条文新旧对比表

企业容易忽视的三个现实

存量登记的溯及既往风险被显著放大。 第三十条第二款开通“任何人均可请求撤销”通道后,过去二十余年基于形式审查取得、且未必与真实创作活动一一对应的存量登记——尤其是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专项资金或产业资格而进行的批量登记——首次面临被竞争对手在纠纷、招投标或资质核查场合挑战的现实可能。第三十一条的溯及力还意味着:登记一旦被撤销,此前基于该登记收取的许可费、已获得的侵权赔偿都可能被要求返还。

惩罚性赔偿力度空前,但赔偿计算本身仍可能“卡壳”。 第四十六条并未像《专利法》《商标法》那样设置法定赔偿兜底条款——当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三者均难以查明时,理论上可能出现“侵权成立、赔偿数额却无法计算”的局面。芯片侵权取证本身困难,这意味着许可使用费证据(既有许可合同、可比交易、行业费率区间)需要提前系统整理,而不能留到诉讼阶段才准备。

登记时点安排本身就是一项确权策略。 依据现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申请日之前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登记申请,可以包含不超过布图设计总面积50%的保密信息;已投入商业利用后再申请的,则不能再包含保密信息,且必须提交集成电路样品。换言之,“先登记、后商业化”最多可以为企业保留一半版图的不公开权利,顺序一旦颠倒,这项保护就无法再取得。

建议企业现在就做的六件事:

  • 核查在华无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境外关联主体,是否已按第五条要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对存量版图登记做一次稳定性体检:逐项核查登记内容与实际创作活动的对应关系,重点关注历史上为申报资质或专项资金而进行的批量登记,评估其被第三方请求撤销的风险,并同步排查是否有可援引权利恢复机制的在途事项;
  • 系统保存设计记录等独创性证据,为独创性声明及潜在的第三方撤销挑战做好准备;
  • 提前整理许可使用费证据:既有许可合同、可比交易、行业费率区间,为未来可能的侵权计赔提供依据;
  • 核查存量许可协议的备案义务,评估以布图设计出质融资的可行性;
  • 排查职务创作奖酬合规缺口:多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目前仅在专利层面建立了奖酬制度,尚未覆盖布图设计,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奖励与报酬的相关标准早已生效。

 

特别说明:2年登记宽限期规则并非本次新增(原第十七条原样保留,重新编号为第二十六条),但因常被企业忽视,仍建议纳入本轮合规排查重点。

另需提示:与《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审查与执法指南》目前也在同步修订中,现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生效。独创性声明的撰写要求、撤销程序的操作细节等,后续可能随之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跟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正式发布,并及时更新建议。

 

付林海
顾问 | 律师 |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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