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指任何人可以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收到撤销申请通知后,商标注册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不可延期,没有法定补充期限)。可采信的使用证据通常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发生在被质疑的三年期间内、在中国境内、且指向被质疑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常见有效证据包括带商标标识的销售合同与配套发票、商品实物与包装、正式渠道的广告投放凭证、电商平台后台交易记录。仅有商标标识本身、仅有内部单据、或仅有商标许可合同而无实际使用,通常不足以维持注册。正当理由一般限于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客观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