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数限定权利要求 - 概述、挑战与机遇

铸成
视角

06月10
2026

一、概述

参数限定权利要求,是指以物理、化学或其他可测量参数来界定产品技术特征的一类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在化学、材料、生物技术、新能源电池等领域,发明人往往难以用结构式或组成特征对产品进行清晰界定,转而借助熔点、黏度、分子量分布、晶型衍射峰、容量比等可测量参数加以表征,这构成了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核心形态。

法律依据: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授权依据来自《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明确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者化学参数表征,且所用参数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教导或惯用手段可清楚而可靠加以确定的。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3节针对化学产品权利要求进一步规定,在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时,允许进一步采用物理-化学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表征。

可见,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参数限定并非一种传统或常规的撰写方式,而是当结构特征不足以清楚表征时的替代路径。此外,参数本身可以是结构参数(如晶面间距、粒径),也可以是性能参数(如拉伸强度、导热率)。无论是哪种参数,参数限定是一种表征手段,其核心在于用一个具有明确测量方法的数值或数值范围来界定产品是什么。

二、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挑战

(一)充分公开:充分公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逐渐成为参数限定权利要求无效程序中最集中的法律争点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中,有三件直接涉及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充分公开问题,分别来自锂离子电池、聚氨酯抛光垫及聚亚芳基醚共聚物领域,在同年十大中占比30%,是该年度收录最集中的单一法律问题。

审查规则可归纳为正反两面:若参数公式系在特定或理想条件下推导得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推知其在普遍条件下的可实现性,则说明书须提供实验数据;若说明书仅给出目标参数而未给出实现该参数的具体技术手段,同样不满足充分公开要求。反之,若参数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且技术效果可预期,未提供实验数据也不必然认定为不充分。即,充分公开的核心标准始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据此实现发明。

(二)清楚与支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要求参数的确定方式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清楚而可靠操作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若参数属于自创词汇、测量条件未明确记载,则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所覆盖的参数范围须得到说明书实施例的充分支持,实施例覆盖范围不足时,宽于实施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将面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风险。

(三)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确立了参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推定规则,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3节进一步明确了化学领域参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推定规则:对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无法依据所记载的参数对由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采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的区别,则推定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此外,不同类型的参数在新颖性判断时存在强弱之分。能直接暗示特定结构差异的参数(如某晶型特有的X射线衍射峰)区分力较强;而即使是同样合法的参数(如抑菌率、导热率),若现有技术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产品相同,审查员可合理推断其也能达到相同数值,新颖性同样面临被推定丧失的风险。

在创造性方面,根据2025年修改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因此,单纯反映已知技术效果的参数特征,若与解决技术问题无实质关联,难以支撑创造性论证。该规定旨规避过去有些申请人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堆砌与发明核心技术问题无关的特征(包括参数特征)来制造区别技术特征,试图获得创造性认定的问题。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诺和诺德司美格鲁肽专利案((2023)最高法知行终1282号)

涉案专利涉及诺和诺德公司的GLP-1类药物司美格鲁肽,权利要求以特定化学结构结合相关功能参数(体内半衰期、受体激动活性等测试数据)限定化合物。在无效宣告程序后的行政诉讼中,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以参数支撑创造性时,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能否被接受,以及充分公开与创造性对此的证明标准是否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创造性判断中,补充实验数据的待证事实应当是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更优,而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技术效果,故不能以实质上的公开充分标准审查创造性判断中的补充实验数据是否应予接受。对于补充实验数据是否接受,应综合考虑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对应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知晓验证技术效果的方法等因素,判断原申请文件是否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

本案厘清了一个重要边界,即充分公开与创造性在对待参数证明时标准不同,前者关注能否实现,后者关注效果是否更优。申请人在申请日后补充实验数据时,应依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0条的要求,严格区分两种证明目的,分别适用不同标准。

案例二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第563221号决定)

涉案专利以数学公式(Nmin = k1 x Welyt/Wcell)等参数关系式限定电池组中电池单体的最小数量,旨在通过拓扑结构参数控制电池安全性。权利要求的核心特征完全由上述参数公式界定,说明书未提供满足该公式的实验验证数据,亦未就参数公式成立所需的具体条件与技术手段作出充分说明。请求人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于技术效果可预测性较低的技术领域,如果技术方案中包含参数的计算公式是在诸多特定条件或者理想条件下推导得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合理推知其能否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需要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加以证明,否则说明书无法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如果说明书的描述不完整,仅给出某种设想或任务,并未给出实现该设想或任务的具体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或依赖现有技术手段又不能实现该设想或任务,则说明书没有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本案对于准确把握含有参数特征的锂电池领域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具有示范作用。

本案揭示了参数目标与实现路径须同时公开的核心规则。对照案例一可见鲜明的双向逻辑:申请日说明书已初步建立技术手段与效果关联者,后续补充数据有被接受的空间;而仅以公式呈现参数、缺乏实现路径者,则面临整体无效的风险。

四、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战略价值

尽管面临上述挑战,参数限定权利要求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

第一,保护范围的优化工具。参数限定能以性能指标覆盖多种实施路径,有效防止竞争对手通过微小结构变化规避保护,在化学材料等组成多变的领域尤为重要。
第二,新兴领域的必要手段。在电池材料、生物医药、高分子材料等前沿领域,参数往往是描述创新本质的唯一可行方式。
第三,弥补结构表征的局限。 许多产品的创新体现在微观层面(如晶体缺陷密度、孔径分布、表面粗糙度等),现有分析手段可能尚无法完整解析其结构,或者即便能解析,所得结构描述也极为冗长复杂、难以在权利要求中清楚简洁地表达。参数限定提供了一种更为精炼、准确的替代表征路径。

五、结语

参数限定权利要求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为创新主体构筑坚实的专利壁垒;运用不当,则可能面临整体清零的法律风险。正确区分参数限定与功能性限定,评估所选参数在新颖性判断中的区分力,准确把握充分公开与创造性对实验数据的不同证明标准,并在说明书撰写阶段同时公开参数目标与实现路径,是在这一领域成功布局的关键所在。

许良瑞
合伙人 | 律师 | 专利代理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