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抢先申请专利,应争权属而非请求无效——评(2025)最高法知行终794号案

铸成
视角

10月26
2026

在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有时遇到这样的情形:境外企业与中国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为推进项目向中方提供了技术资料、设计图纸乃至核心工艺参数,此后却发现中方已将相关技术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申请了专利。部分客户随即提出,以中方剽窃技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对此,我们通常建议客户不必首先启动无效程序,而应优先考虑提起专利权属纠纷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作出的(2025)最高法知行终794号判决,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

一、案件要旨

该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杨某主张专利权人剽窃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并据以申请涉案专利,以违反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请求日早于2024年1月20日为由,对该理由未予审查;一审法院维持了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的主张实质上是因技术方案来源产生的专利权属及发明人署名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专利权归属及真实发明人,而非直接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主张专利权无效。法院同时指出,仅因专利权人存在冒名、剽窃等不诚信行为即宣告专利权无效,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无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无效宣告理由,其规制对象主要是发明创造活动本身的真实性,即技术方案是否存在虚构、造假。窃取他人成果申请专利的行为,应纳入权属纠纷、署名权纠纷的范畴处理。

二、权属之诉对权利人更为有利

除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外,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出发,无效程序同样不是理想选择。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相关技术方案即进入公有领域,原合作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均可自由实施。权利人的技术已因专利公开而丧失保密性,自身亦难以再就该技术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

权属之诉的目的则在于确认专利权归属。权利人胜诉后可取得该项专利,并据此对包括原合作方在内的实施者主张权利。同时,权利人在提起权属诉讼后,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相关程序,避免对方在诉讼期间放弃、转让专利或采取其他处分行为。

当然,若权利人并无在华实施或维持该专利的需求,或掌握足以否定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在先公开证据,无效程序仍可作为补充手段,与权属诉讼配合使用。

三、实务建议

在合作开始前,境外企业宜对中方合作伙伴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重点了解其专利申请记录及过往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合作文件方面,建议签署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NNN协议(不披露、不使用、不规避),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管辖,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在合作合同中明确背景知识产权与改进成果的归属,并约定中方不得就所获技术自行申请专利。

在合作过程中,技术资料的交付应保留书面记录,标注日期及保密标识,必要时可采取公证或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据。上述材料在后续权属诉讼中是证明技术来源的关键。此外,建议定期检索合作方的专利申请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纠纷发生后,权利人应优先考虑提起专利权属纠纷之诉并申请中止相关程序,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犯商业秘密责任。

结语

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适用边界,也为技术成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的权利人指明了救济路径。对于在华开展技术合作的境外企业而言,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同样不可偏废。

 

许良瑞
合伙人 | 律师 |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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