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
视角
2024年1月20日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作出重要调整,明确规定在初步审查中应当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此前的制度安排相比,本次修改将“明显区别”从实质性的审查要求明确纳入初步审查范围,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现有设计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单独对比,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项变更意味着,审查员在初审阶段即有权基于其获得的现有设计信息,对申请是否符合“明显区别”标准进行审查。
此项制度调整,意味着外观设计审查日趋严格,现在在初审阶段即面临“明显区别”的审查。因此,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进行系统的现有设计查新检索,其必要性相应提高。
在提交申请前进行系统的现有设计检索,有助于实现以下目标:
第一,识别与拟申请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公开设计,包括已授权专利、电商平台公开产品、期刊文献及其他公开渠道的设计信息。此步骤可有效避免因缺乏新颖性或明显区别而被驳回。
第二,基于检索结果调整设计方案。若发现某一局部特征已被现有设计公开,申请人可在提交前进行差异化修改,以增强设计的可专利性。此类前置优化通常比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再进行答辩或修改更为高效。
第三,为后续的审查程序提供预判依据。了解现有设计的分布状况,有助于合理评估授权概率,并为可能的审查意见答复提前准备对比分析材料。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在侵权维权、电商平台投诉、海关备案及应对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关键文件。该报告的核心比对逻辑,正是授权设计与其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之间的区别程度。
若申请前已进行全面的查新检索并据此优化设计,授权后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获得“未发现被评价的外观设计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这一正面结论的可能性显著提升。反之,申请时未进行检索的设计,即便获得授权,在评价报告阶段也很容易被检索出高度近似的对比设计,导致报告结论不利,进而影响后续维权行动的有效性,甚至为无效宣告程序提供依据。
外观设计查新检索不同于一般的专利信息查询。它要求检索人员具备以下能力:
具有前审查员背景的检索专家通常在此类工作中具有优势,因其对审查实践和无效逻辑有更直接的理解。
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到维权的全生命周期中,与现有设计的比对是不可回避的核心环节。在申请前投入专业查新检索,既是为了提高授权概率,也是为了在授权后获得稳定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从而为后续的侵权维权和无效抗辩奠定可靠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