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协助客户依靠在先著作权成功阻止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

铸成
视角

01月20
2025

案件概览

被异议商标是国内自然人申请的一个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该商标与我方客户的在先美术作品近似,而第25类服装相关商品是客户的核心关注类别。我们代理客户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在先申请权利)和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该商标提起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异议裁定中依据客户的在先商标权和著作权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被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并提起复审。由于客户的在先申请商标状态不稳定,可能最终被驳回导致无效,我们代理客户积极提交了答辩意见,强化了著作权的理由和证据。

最终,在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中,商评委认定“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与他人享有在先发表使用的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图形作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对该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并决定不予核准该商标第25类的注册申请。

案情难点

1. 客户在第25类上的在先申请状态不稳定,后续该申请因驳回无效,我们无法依据在先商标权利在不予复审程序中成功打击被异议商标。

2. 被异议商标和客户的在先著作权并非完全相同,我们需要分析并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双方图形构成实质性近似。

3. 客户之前在中国并未进行版权登记,需要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我方客户对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在本案中,我们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且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百度百科中的介绍、异议人出具的关于图形美术作品创作的相关说明、异议人和其作品在中国出现的信息及其相关报道、社交媒体平台信息等。这些证据证明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就将其图形作品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和广泛使用。

案件启发

本案对于利用在先著作权打击侵权商标的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具有以下参考和启发意义:

1. 著作权对商品的保护涵盖全部商品/服务的类别,不受具体商标类别的限制,在很多客户无在先商标权利或在先权利不稳固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主张著作权很好地防止他人近似商标的注册。

2. 要依据在先著作权获得保护,需要证明以下四点:第一,异议人对其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第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著作权构成实质性近似;第三,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可能性;第四,被异议人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其中,对于前三点的充分论述和证明尤为关键。针对第一点,在先著作权的证明并不局限于版权注册证,在客户没有在国内登记版权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提交客户其他国家商标和版权注册证、创作人声明等证据来证明在先著作权。针对第二点,本案中,我们主要从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细节特征、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多方面论述了双方图形的近似性,最终获得了支持。针对第三点,尤其在双方图形并不完全相同情形下,要证明国内主体有接触到国外客户作品的可能性,尽量要收集提交大量客户在国内的作品使用宣传证据。

王杰
顾问 | 律师 | 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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