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发明专利审查制度对比:关键差异与实务影响

铸成
视角

01月28
2026

在全球专利布局的舞台上,韩国与中国一直是重要的申请目的地。两国的发明专利审查制度在宏观框架上颇为相似,但深入细节,会发现关键时间节点和具体程序有着不容忽视的差异。尤其是针对已经习惯中国审查节奏的申请人而言,当遇到Final Rejection(驳回通知)时,韩国的程序安排有一些“不同寻常”的地方,若不了解,很可能会影响策略布局和授权机会。

一、申请与实质审查请求

在韩国,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向韩国特许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和中国实践相似,中国同样要求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审查请求。

差异提示:虽然“3年限期”的规则相同,但韩国在收到审查请求后,通常会更快进入审查阶段;而中国的排队周期可能更长,特别是在一些热门技术领域。

二、第一次审查意见(第一次OA)

韩国审查员在完成检索和初步审查后,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OA1)。这份通知书会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存在的技术或法律问题。申请人在韩国须在发文日起4个月内(韩国专利法的最新修订,自2025年7月11日起生效,答复期限由原来的2个月调整为4个月)提交答复,并且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最多4个月。

中国对应点:中国第一次 OA 答复期限是4个月,可延长至最多6个月。

差异提示:韩国与中国的 OA1初始答复期限均为4 个月,但韩国的可延期期限更长(一般情况下可最多延至8个月)。这一较长的潜在总答复期限为跨境申请人准备答复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韩国审查事务所需的提前沟通与安排,尤其是在技术、法律与翻译团队之间的协调,以确保在期限内顺利完成修改与答复。

三、再次审查与Final Rejection

在韩国,审查员收到第一次OA答复后,会再次对申请进行审查。若问题仍未解决,可能会发出第二轮OA,但更常见的情况是直接下发Final Rejection(驳回通知)。

根据韩国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申请人在Final Rejection发文日起3个月(可最多延期2个月)之内有两种选择:

(1)提交复审请求并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Request for Re-examination with Amendment)

修正后的文件由原审查员重新审查。

若复审结束后仍被驳回(Second Decision of Rejection或称为Rejection Decision after Re-examination),申请人仍可向IPTAB(知识产权审判院)提出上诉。

(2)不进行修改,直接向IPTAB提交上诉(Notice of Appeal without Amendment),但此路径可能会让申请人失去在本案中提出分案申请的机会。

中国对应点:在中国,收到驳回决定后,申请人有3个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部门提出复审请求;且复审由不同于实审审查员的另一审查员和/或合议组办理。
在提复审时,中国申请人并不一定要立即修改权利要求,可以仅提交复审请求书且仅陈述意见,后续收到复审通知后可有机会再进行修改。

差异提示:韩国的复审必须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完整的修改版本与意见陈述,并且由原审查员审查,时间压力更大;而中国的复审流程相对灵活,给了申请人更多分阶段调整的空间。

四、分案申请的时机限制

在韩国,如果Final Rejection后直接上诉而不经过复审,一旦IPTAB维持驳回,申请人将无法再提出分案申请。韩国也没有类似美国的continuation制度,错过时机就无法在同一技术方案基础上再次申请。

中国对应点:中国允许在申请进入授权前多个阶段提出分案,包括实审、复审阶段。另外,收到授权通知书后,在两个月内仍可分案,只要原申请处于Pending状态即可。

差异提示:韩国分案申请的窗口期较窄,尤其在Final Rejection阶段务必提前作好布局决策。如果选择直接上诉,最好同步提交分案申请,避免策略空间被锁死。

五、IPTAB上诉程序

在韩国,如果申请人直接选择上诉,或复审结束仍被驳回且申请人提出上诉,案件会进入IPTAB审理。

中国对应点:中国的复审维持驳回后,申请人可进一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差异提示:韩国的IPTAB属于行政审判性质,案件流程紧凑并直接与法院诉讼衔接;而中国的司法审查过程与复审过程之间是明确分段的。

六、实务建议

(1)精准时间管理,充分利用韩国期限优势:韩国OA1和(有可能的)OA2(Non‑Final)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可申请延长,总期限最长可达8个月。韩国 Final Rejection 的答复期限为3个月,一般可延期 2个月,总期限最长5个月,比中国对应阶段(3个月)多了额外的时间窗口。韩国提复审阶段要求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完整的修改与意见陈述,不能像中国复审过程那样分阶段调整。因此,应在期限规划中既确保充分利用额外时间,也要提前完成内部技术和法律论证,以满足“一次到位”的要求。

(2)审慎选择后续路径,确保分案机会:韩国 Final Rejection后,直接向 IPTAB 上诉(不经过复审)可能会失去在本案中提出分案的机会。如果目标技术方案在未来可能具有商业价值,应优先选择复审路径以保留修改及分案可能性。路径选择应基于商业布局、分案策略及关键市场授予节奏综合评估。

(3)高质量一次性复审提交:虽然韩国针对Final Rejection的答复期限理论上比中国更充裕,但其程序设计仍要求一次性提交完整的修改文件和陈述理由,并由原审查员直接审查。
应将更多精力放在提交内容的质量上,以严谨、结构化的技术与法律论证确保复审成功率。

(4)并行布局策略:在多国并行申请时,做好时间节点的匹配管理,避免制度差异导致的遗漏和风险。

孟靖旼
专利代理人 | 资深专利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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