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
视角
新《商标法》2027年1月1日施行。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就两部配套司法解释稿征求意见。以下只谈方向。
《办法》明确,2027年前提交、2027年后作出决定的注册、异议、复审等申请,适用新法; 2027年前注册的商标被请求无效,实体问题适用注册时的法律; 2027年前提出的撤销申请,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异议期限以初审公告日(国际注册以WIPO公告日)划断,公告在2027年后的,适用新法缩短后的两个月期限。2027年后作出的决定,还将适用新法对“一年内不予核准相同近似申请”的限缩,这一限制今后仅针对主动注销的商标。
申请需提交MP4视频(不超过10秒、不含音轨)、3至9帧静态图样和不超过500字的文字描述,并说明使用方式。《指南》明确动态标志一般不具有固有显著特征,通常需经使用取得,通用动效难以获准。近似判断静态优先、动态补充,关键帧与在先平面商标近似的,同样可能被驳回。保护范围是整体动态效果,其中的文字、图形需另行注册。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申请,《指南》明确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一是申请人既无使用目的,也无使用准备,或者无实际使用可能;二是申请行为明显不符合其经营能力、规模和实际情况,或商业惯例、行业常规。为防御目的申请与自身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以及为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适量提前申请,依旧被明确排除在外。《指南》还将在先合法权益扩展至法定列举之外应予保护的权益,并把双方曾就许可、转让有过联络列为“故意抢注”的考量因素。
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指南》列举了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用语、包装装潢搭配使用,导致公众误认误购等情形,须经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予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事项的,《指南》新增了“情节严重”的判断情形。《办法》明确,误导使用持续到2027年后的,适用新法; 2027年前注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同样可被依职权撤销,由地方部门调查核实、逐级上报,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注册人举证后作出决定。企业宜尽早盘点闲置商标。
新法下,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获跨类保护。《指南》据此明确,商标须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未注册商标本身不得违反注册条件的相关规定,确认驰名的考虑因素和证据要求也有细化,包括受保护的记录、行政司法案件中被认定为有知名度的证据。《办法》则理顺了确认渠道,特别是中国企业在境外注册或案件中需证明驰名的,可向地方商标管理部门提出,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出海维权提供官方证明。
此外,《指南》细化了欺骗性商标的审查情形,如将文字、数字与商品名称组合,使公众对原料、质量等产生误认;新增颜色组合、声音商标的非功能性审查规则,并明确中止审查以必要为原则。
两份文件意见截止11月12日,《办法》稿已写明与新法同日施行,预计年底前定稿。我们将持续关注正式文本;如希望进一步沟通或了解细节,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