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专利声明可以改了,但“钥匙”握在双方手里

铸成
视角

10月13
2026

2026年10月10日,药审中心在“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栏目发布一则问答,明确仿制药申请人作出明显错误的1类或2类专利声明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修改。这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施行五年多来,监管层面首次对“声明能否修改”给出正面回答。

新口径说了什么

答复包含三层意思。第一,重申仿制药申请人对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作出2类声明的,须提供专利被无效、获得许可或专利期满等证明文件。第二,以“原研药已登记有效专利,仿制药却作出1类或2类声明”为例,界定了“明显错误声明”。第三,规定了处理流程:原研方向药审中心提出异议,药审中心转达仿制药申请人,双方达成一致后,仿制药申请人可申请修改,药审中心将提供修改通道。

此前:只要求填对,没说填错怎么办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仿制药申请人对相关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但对声明作出后如何变更没有规定。实践中,曾有企业就此咨询国家药监局,得到的答复是尚无相应要求及途径,无需变更声明。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也指出,需要有关部门为这种情形下的声明类型变更提供条件和操作指引。此次答复可视为监管层面对这一呼吁的回应。

几点值得注意

新通道的适用范围限于1类、2类明显错误声明;启动依赖原研方异议,修改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并非仿制药可随时自行更正。答复也未说明协商不成如何处理、修改后是否重新公示,以及45日起诉期限是否重新起算,这些仍有待后续明确。

对仿制药企业:作出2类声明前应备齐证明文件,申报前注意核查原研药获批后30日登记窗口带来的时间差。收到原研方异议后应认真评估,拒绝配合未必能换来程序上的好处: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仿制药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变更或变更为其他错误声明的,法院应当受理专利权人的诉讼并进行实体审理。

对原研药企业:应确保及时完成专利登记,并持续监测平台公示的仿制药声明。发现明显错误的,可向药审中心提出异议,同时直接与仿制药企业沟通并保留往来记录;协商无果时,及时评估通过诉讼或行政裁决主张权利。

 

许良瑞
合伙人 | 律师 |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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