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公司诉安的尔医药公司等侵害“美林”商标权案

铸成
视角

01月21
2019

本文作者:李够生 吉晔

 

本案是一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原告强生公司于第5类商品上注册了"美林"商标,并长期将其用"布洛芬"药品上。强生公司起诉安的尔医药公司、今华医疗器械公司、银华生物科技公司、金葵花大健康产业公司,认为该四被告于小儿退烧贴、止咳贴、蛋白粉等产品上使用“东升美林”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铸成在本案中作为原告强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真分析案情、细致搜集整理证据,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经审理,法院认定四名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20万人民币。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强生公司注册了第1290226、8107805、10328833号"美林"商标,核定注册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指定商品包括"止痛制剂、医药制剂、人用药、维生素制剂"。"美林"一直作为原告布洛芬产品的商标予以使用,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布洛芬产品主要用于治疗因感冒引起的发热、疼痛的症状。

 

被告安的尔公司在其宣传资料、经营活动以及产品包装上广泛使用该商标。其产品包括小儿止咳贴、小儿退热贴、小儿腹泻贴、植物固体饮料、维生素E、蛋白质粉。其他被告今华公司、银华公司以及金葵花公司则为安的尔公司所销售产品的生产者。

 

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300万元、消除影响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小儿止咳贴、小儿退热贴、小儿腹泻贴、植物固体饮料、维生素E、蛋白质粉",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5类产品"止痛制剂、医药制剂、人用药、维生素制剂",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产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东升美林"商标与原告的"美林"商标整体构成近似,被告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20万元。

 

二、案件难点

 

第一、被告在第5类、第10类商品获得注册的"东升美林"商标,能否支持其实际使用

 

被告在第5类指定使用商品"婴儿食品;橡皮膏;牙用研磨剂",和第10类指定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阴道冲洗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耳鼻喉科器械;医疗用超声器械;吸奶器;避孕套;缝合材料"上注册了"东升美林"商标。原告提起侵权诉讼,首先需要克服的障碍就是证明被告获得的商标注册不能支持其实际使用。

 

第二、原告"美林"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何获得跨类保护

 

原告"美林"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为第5类,被告商品中的"小儿退热贴"属于第10类。"美林"商标在没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况下,如果想获得跨类保护,则需要代理律师提供极其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商品"小儿退热贴"与原告第5类商品"止痛制剂"等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品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

 

第三、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美林"商标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何认定商标近似

 

本案中,被告一方辩称其所使用的"东升美林"商标中,"东升"二字位于商标前方,并且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与原告的"美林"商标相区分。而且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三、诉讼策略

 

根据上述焦点问题,我们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详述如下:

 

第一、被告获得的"东升美林"商标注册不能支持其实际使用

 

原因有二:一方面,被告注册的"东升美林"商标四个汉字字号一样,但在实际使用中,被告突出的使用了"美林"二字,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第二被告注册的"东升美林"商标指定商品中,并不包括"小儿止咳贴、小儿退热贴、小儿腹泻贴、植物固体饮料、维生素E、蛋白质粉",被告的实际使用是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使用。

 

第二、被告的"小儿退热贴"商品与原告的第5类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的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来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参考。被告的"小儿退热贴"商品与原告"止痛制剂"等商品均具有退热止痛之功效,通过药店等向有发热疼痛症状的患者销售,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类似商品。

 

第三、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美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使用的“东升美林”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虽然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前部加入"东升"二字,但是"东升"字号很小,"美林"二字很大,被告极为突出的使用了原告的"美林"注册商标。双方商标在外观、发音和含义上均高度相似,构成近似商标。

 

四、案件意义

 

第一、强生公司是世界上知名的综合性医疗保健公司,其生产的"美林"布洛芬退烧药在全球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充分体现了强生公司维护知识产权、打击恶意侵权的决心。

 

第二、本案在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类似商品的限制,获得跨类保护,全面展现了铸成处理复杂疑难知识产权争议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不断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大背景下,本判决的赔偿数额也体现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符合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这一判决会增强外国公司在华投资与生产经营和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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