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专利申请单一性及其应对策略

铸成
视角

05月04
2018

限制性要求[1](后文中简称RR)是在处理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审查意见。通常RR是在一件申请进入实审阶段最先可能遇到的审查意见。当审查员认为一件申请中包含多组权利要求时,经常会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不同组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中不同的技术方案提出“限制性要求”。通常RR的答复期限为发文日起2个月的时间。

 

关于单一性,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FR 1.142做出了如下规定:

 

(a)如果在一个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发明,则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将要求申请人在审查意见的答复中选择一组权利要求,以保护所选权利要求所对应的发明。这种审查意见被称作RR。这种要求通常将在实质性审查意见之前发出,且其可以在最终审查意见[2]发出之前的任意时间发出。

 

(b)未被选取的权利要求,如果其未被删除,则将被撤回,从而审查员将不再对其进行考虑。

 

通常在RR中,会出现两种对于该申请技术方案的划分方式。第一种划分方式是根据该申请的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分组[3]——也就是说在第一种划分方式中,审查员根据当前的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分成了多个组,认为不同组中的权利要求属于不同的发明;第二种划分方式是根据该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将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分类[4]。例如,审查员可能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及其对应的附图将该申请分为几个分类。

 

在一次RR中,审查员可以仅通过第一种划分方式,或第二种划分方式来要求申请人选择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也可以通过第一种划分方式和第二种划分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来对该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划分。

 

举例说明,一个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一种产品(例如权利要求1-10)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例如权利要求11-20)。如果审查员认为产品的权利要求与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之间缺少区别技术特征。则审查员就可以发出RR,并将权利要求分成两个组:组I: 权利要求1-10; 和组II: 权利要求11-20。

 

再例如,一个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一种产品,在说明书的第一实施例中描述了该产品的第一种实现方式,并在说明书的第二实施例中描述了该产品的第二种实施方式。当审查员认为对于这两种实现方式的审查给他的检索造成了负担,则可以发出RR,并在RR中根据实施例将该申请分为两个类:类I: 实施例1;以及类 II: 实施例2。

 

当收到审查员发出的RR时,根据35 U.S.C. 121的规定,申请人首先必须根据审查员提供的划分方式选择分组和/或分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RR中审查员同时使用两种划分方式划分该申请的内容,则申请人需要在答复是对每一种划分方式均做出选择。进一步参照以上举例说明,如果审查员同时将权利要求划分为两个组并将实施例划分为两个类。则申请人在答复时需要分别对组和类进行选择。

 

对于类的选取,申请人在根据审查员的分类对类进行了选择之后,还必须指出所选类所对应的权利要求有哪些。如果申请中有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被解读为涵盖2个或2个以上类,那么这些权利要求就会被认为是这些个类的通用的权利要求[5]。在指定所选类所包括的权利要求时,通用的权利要求可以包括在这些类中。而对于未被选取的权利要求,申请需要将其撤回[6]。在后续的审查中,审查员将不再对其进行考虑。

 

在对组和类进行选择之后,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对申请的分类或分组,还可以提供适当的争辩。具体地,例如,可以根据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PEP § 803的规定:如果整个申请可以在没有严重负担的情况下进行检索和审查,则审查员必须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及时其包括针对独立或有区别的发明的权利要求。因此,申请人可以要求审查员提供审查为其造成额外负担的依据。如果审查员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则可以请求审查员审查全部权利要求。

 

此外,针对两组权利要求没有共同的技术特征所导致的分组。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适当的修改权利要求,使两组权利要求包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并进一步争辩修改过后的权利要求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申请人还需注意,对于在RR中撤回的权利要求,并不意味着这部分内容将不能在本案中进行保护。当被选取的那组权利要求经过审查被认为处于可授权状态时,根据处于可授权状态的权利要求对应修改撤回的权项,使其与被选取权利要求具有相同或对应的技术特征。或者,在后续的审查中审查员认为通用的权利要求时可授权的。可以将撤回的权利要求重新加入到当前的申请中,得到授权。

 

可见,即使在RR阶段撤回了一部分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也未必需要提出分案申请。

 

从实践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如果不修改权利要求仅以不会为审查员的审查造成严重负担为由进行争辩,审查员接纳争辩意见撤销RR的可能性较低。因此,通常在RR的答复中如果在选择分组或分类之后还提供了争辩意见,则需要比较充分的争辩理由,或者对权利要求有一定程度的修改。以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审查员接受申请人争辩的可能性。

 

注释:

[1]限制性要求对应于英文Restriction Requirement,通常简称为RR。

[2]最终审查意见对应于英文Final Office Action。

[3]分组对应于英文Groups,其是对于属于不同发明的权利要求的划分方式。

[4]分类对应于英文Species,其实对于属于不同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划分方式。

[5]通用的权利要求对应于英文generic claim。

[6]撤回对应于英文withdr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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