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策略维护客户利益:FRICK系列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案

铸成
视角

10月14
2022

案件亮点

该案是一次成功的无效宣告案例,被申请人获准注册的争议商标与铸成客户在先使用的商标混淆性近似,属于对在先权利的恶意摹仿与抢注。为了维护客户利益,铸成代理客户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

经过综合评估对方的使用证据后,我们对被维持的商品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最终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两枚争议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

案件难点

 

虽然两枚争议商标与客户的在先商标就商标显著部分而言完全相同,但是客户并未在其核心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并且就该商标在中国的在先使用证据并不十分充足。此外,从初步调研结果看来,我们并未发现明显的被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的证据。因此,一开始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证据不充分。

鉴于证据基础不强,并且初步查询被申请人并未有使用争议商标的痕迹,出于节约资源和胜率的考虑,我们首先选择对两枚争议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但是经过撤销复审审理,两枚争议商标仍然在客户的核心商品上被维持了注册。被申请人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以证明其使用,初略看上去争议商标在使用中。但是,通过我方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比对,发现多份使用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的痕迹。虽然我们提交了详细的质证理由,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对方提交的证据有效,并维持了两枚被申请商标在客户核心商品的上的注册。如进一步进行撤销复审诉讼申请,对客户来说成本太高。并且,值此之际,争议商标将注册满五年,如不及时提交无效宣告申请,那么鉴于我方缺少证据证明该商标在先驰名,那么我们无效宣告申请的胜率将大大降低。在此情形下,我们只好转而考虑无效宣告申请。而要使得我方无效宣告申请得到支持,证据搜集工作非常具有挑战性。

应对策略

首先,我们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审理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了进一步的整理与比对,并进行了大量的网络搜索,找到了其证据中所涉及的他人知名品牌资料信息,并进行了整理和公证。同时,我们对被申请人实际商业情况和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获取了其真实的商业使用资料,与其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审理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比对。

通过此系列工作,我们搜集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相关使用证据系由被申请人变造而来,并且在实际商业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抄袭和模仿他人知名品牌以及商业推广资料。利用前述证据,我们在无效宣告申请中主张被申请人有一贯抄袭模仿行业内知名商标品牌,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和品牌的恶意,其申请注册被申请商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商标抢注,误导公众使公众认为其与我方客户有关联。因此,前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其次,我们与客户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从客户处取得了大量的有关 “FRICK”系列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我们还对客户的商标图样进行了版权登记,以此进一步支持客户的对于“FRICK”系列商标的在先使用, 并搜集了相关证据证明客户的在先著作权。

最后,我们进行了进一步的网络调研,对客户的“FRICK”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曝光度、被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查询,并搜集了网络报道中有用的证据。

基于以上,我们在无效宣告申请当中对客户的在先使用以及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陈述。我们提出了以下主要主张:

申情人对 FRICK 系列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该系列标识作品由申请人关联公司所独创然后将著作权转让至申请人,其创作完成时间远远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2014 年07月18 日,并至少在2001 年就己经公开使用,且一直持续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 FRICK 系列标识作品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允许,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作品的存在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作品实质性近似的争议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对FRICK 系列作品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并将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 《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争议商标是对知名的 FRICK 系列商标、系列作品的恶意抄袭和抢注,其注册和使用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悉意。此外,被申请人还抄袭、申请注册了与其他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减弱他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被宣告无效。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定:

2013年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FRICK及图”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冷冻制冷机组、压缩机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次,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FRICK”,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FRICK” 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上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在先实际使用的冷冻制冷机组、压缩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在上述情形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从而对争议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宣告注册无效。

本案意义

通过赢得案件,铸成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进行商标维权一定是以现有事实、证据为基础,综合考虑行动的成功率以及客户所需要承担的成本等多种因素而进行策略规划。在收到撤三复审裁定时,我们即可以选择就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又可以选择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是,鉴于诉讼将产生的较高成本,并且搜集到的对方的恶意证据,我们选择了对争议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而并未就撤三复审裁定提出诉讼。

通过此案件,使我们拓宽了一种思路,那就是当无效宣告恶意证据很难从公开渠道搜集到的时候,我们可以尝试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有可能为了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可能会提交一些使用证据,暴露其恶意注册商标或者侵权行为的证据,从而可以用来支持我们的无效宣告申请,或者其他的维权行动。

胡海花
顾问 | 律师 | 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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