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态!著作权作品登记开始近似性审查?

铸成
视角

05月11
2024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的发展,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越来越多的作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据2024年2月20日国家著作权局官网发布的《国家版权局关于2023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参见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28/358891.shtml ),2023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到892万余件, 同比增长40.46%。在如此大量的著作权作品登记的情况下,相同类似作品被申请登记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那么,对于相同类似作品,是否允许全部进行登记呢?

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制,而非注册制。因此,对于著作权登记通常只做形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不对是否存在相同近似内容的著作权作品进行检索,并据此对在后注册申请的登记予以驳回。基于此,此前作品内容实质相同或者类似的作品但是命名不同的作品,均被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在笔者近期办理的案件中,就遇到了此种情况,我方客户早在2014年就已经进行了A图形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而在2022年左右,有侵权人摹仿我方客户图形,设计了B图形作品,并在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登记。

然而,2023年,我方客户在A图形作品的基础上稍作更改,创作了C图形作品,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时,却收到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下发的《补正通知书》,被报告“该作品样本与已登记的作品样本高度近似,请修改作品样本。” 

从上述通知书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作品登记申请审查过程中,对于作品与已登记作品近似性审查员进行了审查,并基于在先登记的近似作品,要求在后登记作品进行修改。此操作,与此前一贯的操作完全不同。对此,我们联系中国版权中心审查员进行了确认。经确认,中国版权中心近期刚刚采用了更新的电子审核系统,能够通过该系统查询到在先已经登记的类似作品,因此目前在审查实践中,确实会通过该系统进行近似性检索和审查。

前述新科技审查系统的加入,让著作权登记审查更加科学,对于未来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如何解决已经存在的冲突的著作权登记问题,以及如何实现对于恶意摹仿和抢先登记的作品的撤销和制止,却尚未有完善的配套规定。对于上述案件,经我方与中国版权中心审查员沟通,推测在先作品应当就是B图形作品。而我方客户作为真正的创作者,却因为侵权作品的在先登记,而无法进行C图形作品的登记保护。对此,我方与审查员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得到目前的解决方案:

首先,修改作品设计以符合相关要求。这种情形有两种情况:(1)对于偶然类似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进行修改。然而,著作权局下发的补正通知书中并不会标注在先近似作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我们无从得知作品的哪个部分同在先作品构成类似,进而只能盲目修改,修改后的作品我们也不能确定是否同在先作品不构成近似;(2)如果作品已经长期投入实际使用,对客户来说修改作品设计并不是一个好办法,一旦修改,之前对品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均白白浪费。

其次,与他人协商撤回在先作品登记。这种情形有两种情况:(1)如果我们知晓有第三方侵犯客户的权利,进而抢注著作权,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尝试同对方协商,并要求其撤回抢注的作品;(2)如果是偶然类似,如上所述,我们无法得知第三方的具体信息,无法同其进行协商。

最后,通过法院判决来撤回著作权登记。这种情形有两种情况:(1)如果我们知晓有第三方侵犯客户的权利,进而抢注著作权,且客户不想通对方进行协商或者协商后对方拒绝撤回抢注作品的话,我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添加要求对方撤回著作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但是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得等法院最终判决,成本高、时间长、消耗比较大,且如果证据不充分的话,最终结果也不一定能如愿;(2)如果是偶然类似,如上所述,我们无法得知第三方的具体信息,亦无法对其进行诉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解决方案并不十分科学。那么如何在目前的制度体现下,最大化地保护到真正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在此有如下建议:

首先,从权利人的角度,一定要非常重视著作权的登记保护。我们强烈建议权利人及时提交著作权注册申请,避免出现上述被侵权人抢先登记以后,无法及时有效维权的情况。

同时,我们呼吁版权局尽早出台相应的措施,完善著作权登记审查制度,比如:(1)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渠道,供公众查询已登记的公开著作权作品图样信息。这样,相关公众可以更方便地了解已有的著作权作品,避免冲突登记的发生;(2))官方在下发类似的补正通知书时,可以将在先近似作品同时标注在补正通知书上,以便让权利人可以采取更合适更有效的行动或者修订工作来维护其合法权益;(3)官方可以考虑参考商标、专利注册审查制度,出台异议、申诉等制度,使权利人对侵权作品的登记可以有有效途径申请撤销;而对于在后登记申请的著作权登记,在通知不予登记时,给予权利人充分说明和举证的空间,以便真正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能够顺利进行登记。

胡海花
顾问 | 律师 | 商标代理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