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前后矛盾的认定规则

铸成
视角

10月15
2025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核心在于通过清晰、明确的条款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因起草疏忽、谈判妥协或文本拼接等原因,合同条款之间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形屡见不鲜。当争议发生时,如何认定并解释这些相互矛盾的条款,成为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解决纠纷的关键。

一、核心原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处理合同条款矛盾时,首要原则是不拘泥于词句,而是探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一切认定规则都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用于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具体的认定规则体系

当合同条款出现矛盾时,应遵循以下规则进行认定和解释,其适用通常存在先后顺序:

1、协商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如果矛盾的条款一方是当事人经特别协商达成的,另一方是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则优先采用协商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协商条款更能体现双方在具体交易中的特殊合意和真实意图。

2、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当合同中对某一事项既有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又有针对特定情况的特别、具体的规定时,若两者发生矛盾,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例如,合同总则部分约定了“所有货物验收期为10天”,但在具体某类货物的附件中约定“精密仪器验收期为30天”。当涉及精密仪器时,应优先适用30天的特别规定。

3、履行事实优先: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存在矛盾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的实际履行行为,对于解释合同具有至关重要的参考价值。《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可以“结合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已经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模式,即使该模式与某个书面条款不符,法院也倾向于以双方的实际行为为准,因为这最直接地反映了双方认可的真实意思

4、书面解释的优先顺序:如果上述规则仍无法解决矛盾,则需对书面文本本身进行比对。

  • 手写条款优于打印条款:手写内容通常是当事人经特别关注后添加或修改的,被视为对打印文本的修正,故效力优先。
  • 时间在后的条款优于时间在前的条款:在合同多次修改或由多份文件构成的情况下,后成立的约定被视为对先前约定的变更或取代,因此效力优先。

5、对条款提供方作不利解释:此规则主要适用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旨在平衡双方地位,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在非格式条款的争议中,若一方明显在起草中占据主导地位,法院也可能在裁量时参考此精神。

6、依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当所有文义解释方法均无法解决矛盾时,应回归合同的根本目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将“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列为解释的重要依据。如果某一解释将使合同目的落空,而另一解释能促成合同目的实现,则应当采纳后一种解释。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付款条款与交货条款存在矛盾,应选择那个能够保障货物买卖交易顺利完成的解释。

三、综合运用与实务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则并非孤立适用,而是由法官或仲裁员根据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其适用的基本逻辑路径可概括为:首先探求真意(结合履行行为),其次适用特别法(特别优于一般、协商优于格式),再次进行文本比对,最后辅以目的解释和不利解释原则。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的认定,是一个动态的、旨在复原当事人真意的法律解释过程。它既依赖于成文的法律规则,也离不开裁判者基于诚信原则和商业惯例所作出的价值判断。深刻理解这些认定规则,不仅有助于在合同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更能从源头上引导当事人缔结一份权责清晰、内容一致的“完美契约”,从而防患于未然。

 

高岩
合伙人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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