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铸成
视角

06月23
2017

中国自由贸易区(下文简称“自贸区”)是指在国境内海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中国自2013年在上海建立第一个自贸区以来,近年来其数量以破竹之势增长,至2016年已经建立11个自由贸易区。因自贸区在政策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吸引了各方资本及商品在区内的流转交易。国内外企业一方面对自贸区内的商业前景及活力充满期待,另一方面,也对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抱有忧虑。本文通过介绍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和方式,旨在使读者更为了解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为参与自贸区的经济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自贸区及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

1、 自贸区特点

在一般的货物进口的情况下,进入国境时不仅需要交纳进口关税,还需要依法接受海关检查。相比之下,货物从境外进入自贸区时,具有“宽进严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和海关监管两方面:

首先,在税收层面,部分入关货物在进口关税上享有免税优惠。《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第三条规定:“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指进口关税。笔者注)”。但是,当货物从区内进入境内区外时,仍需征收进口关税。

另外,海关通关手续简化、效率提高。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18条规定,自贸区与境外及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原则为:“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换言之,对境外货物入区手续,进行简化提高效率。在自贸区内,货物可自由流转。但对于从区内进入境内区外,以及从区内输出到境外的货物,仍进行严格管理。

自贸区的“宽进严出”特点,对外资入境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区内商业贸易活跃。但与此同时,区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也大量存在。

2、 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特点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白皮书》介绍,2013年至2016年期间内,上海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体现出数量大、类型多、索赔标的大的三大特点。

三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从第一年的37件激跃到第三年的3070件,呈现出80余倍的跨越式增长;案件类型涉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域名、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各个方面,其中在OEM、平行进口、电子商务以及文化创新产业方面,案件量非常突出;而这三年内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总额达人民币336.71亿元。

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整体案件标的额方面,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案件都体现出惊人的跃进式增长。这一事实从侧面说明,一方面上海自贸区内案件量活跃,另一方面上海自贸区内确保了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侵权救济方案

就如何制止自贸区内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我们建议采取行政救济、民事救济以及刑事救济三方面全方位保护方案。

1、 行政救济

传统的知识产权行政救济手段包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打假。如前文所述,虽然入区手续简化,但当货物从自贸区内进入境内区外或货物出口时,仍需进行海关知识产权检查。而海关备案的作用,使得海关主动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使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海关备案在有效并快速制止侵权货物的流通的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传统的工商打假方式在自贸区内仍可充分适用。工商打假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等优点,有效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制假工具,并可对侵权人课以罚金。目前,上海自贸区已经成立自贸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独立承担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是国内首创实行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三合一”模式[1]。这种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合并多个执法部门的机能,简化了程序,有效提高权利人维权、打击侵权行为的效率。

2、 民事救济

民事诉讼中,诉前禁令也是一项非常值得适用的救济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对诉前保全进行了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实践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为涉自贸区的诉前禁令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载和公司及载信公司未经淘宝公司许可,通过在淘宝网页面嵌入“帮5买”网站的广告栏和搜索栏,并在购物页面的标价附近嵌入“现金立减”等链接,用户点击后就会跳转至载和、载信公司的网站完成交易。淘宝公司于“双11购物节”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法院认为:“淘宝网”与“帮5买”网站均为购物网站,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载和公司的行为涉嫌不正当地利用“淘宝网”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宝网”的交易量巨大,且“双11”购物狂欢节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可能对申请人淘宝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申请人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帮5淘”插件的发行者为被申请人载信公司。遂裁定载和公司、载信公司立即停止将“帮5淘”网页插件嵌入申请人淘宝公司“淘宝网”网页的行为。由上可知,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诉前禁令时主要考虑以下三点要素: 一是申请人具有胜诉可能性;二是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刑事救济

我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分别规定了一系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其犯罪构成要件虽各不相同,但就其罚则来说,大致包括三种情况: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单处或并处罚金。

因此,从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也是非常值得考虑的救济方式。

实践中,有(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1019号LG电子(株)诉天长市佳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这一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原告LG电子(株)在第9类商品(包括电视机及其附件等)上注册了 “LG及笑脸图形”商标,被告佳华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了附有“LG及笑脸图形”的遥控器。针对被告这一行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9,770元。

值得注意的是,据上述判决书中所述,被告将其生产的标有“LG及笑脸图形”商标的遥控器进行报关出口时,经原告确认该些遥控器为侵权产品后,上海海关对被告的保管出口货物予以扣留。并于同年,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局对被告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的三名员工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生产上述商标的遥控器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这一情节一方面传达了司法机关对待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前述海关备案在制止侵权方面的发挥作用。

三 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及实际案例可以窥见,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因自贸区在税收和海关监管上的特殊性受到影响。自贸区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出台了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致力于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


[1]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140926/1111204242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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