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即将发生的变化

铸成
简报

01月09
2018

为进一步顺应全球化趋势,改善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环境,中国正在积极推进海牙协定的加入工作,并进行专利法的新一轮修订。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充分体现了以上意图,我们特此就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点评。送审稿发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的官网上,详细内容请点击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12/t20151202_1211994.html

 

| 修订要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其中,“整体或者局部”为新修订内容。根据SIPO的解释,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仍然排除以下两种情形:一、如果设计不能占据一定的实体空间,则不能构成“局部外观设计”;二、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相对独立。例如,钢笔的笔尖可被视为一个局部外观设计,且保持相对独立。而组件中可拆分的零部件可以作为整体外观设计获得保护,也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获得保护。

据推测,局部外观设计的范围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进行明确限定。在图片或照片中,虚线和虚化部分不会被视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从国际层面看,允许产品设计的一部分作为外观设计的主题,可能降低国际外观设计进入中国的门槛,尤其是美国的外观设计。在中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大量主张美国优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为其主题为不可授权的客体而被驳回。这些申请往往是将整体设计的一部分进行外观设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组件中不可拆分的部分、或装饰性外观设计中的图案等。目前,此类客体在中国是不可被授权的。

目前,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没有实质审查。在初步审查期间,审查员只会由于客体和形式问题而做出驳回。“局部外观设计”通常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因此,允许将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作为可授权客体,将会使主张美国优先权的外观设计的授权概率得到极大的提升。

然而,从国内层面看,上述修订有可能会导致外观设计申请质量降低的问题。由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需经过对于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实质审查程序(这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将来是否会有实质审查程序,需依照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稿),如果允许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作为可授权客体,有可能会出现对已公开的专利或现有技术的客体的一部分所提出的申请,从而引起此类申请的泛滥。这种情况下,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潜在价值就可能会降低。

 

| 修订要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动出具上述专利权评价报告

其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动出具上述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字措辞为重点新增内容。

上述修订旨在对实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相互协调。尽管该修订还未公布,但是该要点一直处于热烈的内部讨论中。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实质审查。在民事诉讼的实质审理之前,允许民事诉讼中被告方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提出方,可使被告尽早确定涉案专利的稳定性。


上述修订将对法院确定是否中止民事诉讼并等待无效结果(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潜在地减少专利权人对未经实审的稳定性不高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权行为。


根据该修订,当在中国面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或警告信时,被投诉/警告专利侵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出具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有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涉嫌侵权人在短时间内做出决定——与专利权人合作或进行许可费谈判,还是针对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 修订要点三

 

此次修订还包括草案的第四十二条,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十年变更为十五年。


该条的修订目的是与海牙协定及其它主要的司法管辖区域的外观设计法律规定彼此协调。随着美国、日本及韩国国家加入海牙协定,中国正在积极加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国际条约。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关于外观设计的相关修订,包括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以达到海牙协定的最低要求、允许局部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降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的门槛等,必将增加中国在全球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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