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在中国的进展

铸成
简报

06月05
2019

PQ:成功办理这两个“执行难”案件的关键点,就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全面的多重的强制执行措施。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推出针对失信人黑名单制度(官方名称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接下来的几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个司法解释,指导如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和刑事处罚。

 

一旦限制高消费令生效,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将面临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出行,以及不能进入各类高消费场所等不利后果。另外,司法拘留对失信被执行人或者相应的法定代表人也明显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再者,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可能面临七年以下监禁和罚金的刑事处罚。这些措施让难缠的“老赖”也害怕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以下是两个通过策略性运用强制执行措施而获得成功的案例。

 

案例一,美国的一家公司作为原告,2016年6月在沈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获得赔偿额为400万人民币(约合60万美元)的胜诉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被告无意履行判决并向原告支付赔偿。

 

原告代理人于是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告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名单。被告的知识产权被冻结,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行为被限制。原告的代理人还在线上向行政机关提交举报信息,让被告的商业伙伴、顾客和大众都了解到被告毫无商业信誉可言。

 

2016年12月,一场行业内国际重要展会在上海举行。原告方提前得知被告将参与这次短期展会。于是原告代理人申请法院执行。法院的一支执行队伍在这次展会中采取了行动。在全球业内人士的现场目击下,法院扣押了被告所有的参展样品和设备。法院的另一支执行队伍则在被告位于上海郊区的仓库内扣押了数十台属于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这些被扣押的设备都在不久之后被拍卖,拍卖所得费用会用来支付原告应得的赔偿。显然,本次在国际展会上的强制执行活动给被告的商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拒绝执行判决的被告造成巨大压力。这个案件说明,为法院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对有效强制执行很关键。

 

案例一作为典型案例,表明周密细致的计划与多种执行措施综合运用的重要性。有了周全的计划,加上多种组合强制措施,对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也能有效执行生效判决。

 

案例二,原告是一家跨国酒店集团,被告是一家位于山东淄博的酒店。原、被告就一个商标侵权案件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也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然而经过法院催告,被告依然拒绝履行生效的调解书。

2016年,原告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被告拒绝履行其义务,导致执行困难。在此期间,被告甚至通过伪造证据,谎称自己已经移除侵权商标,有严重妨害执行的行为。

 

在此情状下,原告代理人通过频繁联络法院和组织第二次调查取证的方式,取得了证明被告不仅没有移除侵权标志,仍在利用侵权商标获利的证据。通过原告代理人的努力,法院了解到被告有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程序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于是将被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黑名单”制度带来的巨大压力下,被告马上移除了酒店里的侵权图样且停止了侵权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制定,是用来解决广泛出现的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一系列补充措施的支持,比如在贷款、商业经营和高消费等方面的限制措施的组合运用,在实践中非常实用。案例二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展现出了它的重要价值。

 

我们认为,成功办理这两个“执行难”案件的关键点,就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全面的多重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中国,多年来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且难以解决,而正因如此,中国法院一直努力来解决这一难题。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难”问题的强调和关注,最高院和其他部门一同协作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全面应用多重强制执行措施,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潜在的侵权人敲响警钟。

 

执行层面的进步展现了中国法制环境的进步,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而言,这样的进步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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