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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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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5
2019

2019年2月26日,铸成受邀参加了中华商标协会组织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座谈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领导、业内专家、同行代表一并讨论该项规定。该规定意在打击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净化商标注册风气,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商标申请秩序。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拟通过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2月12日公布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有八条,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重申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以使用意愿为前提申请商标注册的导向(第一、二条);二是以列举方式规定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第三条);三是明确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四条);四是从信用记录、统计标准、代理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规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并规定当事人相应的权利(第五、六条);五是明确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引导、规范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的职责,动员社会公众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举报、监督(第七条)。

 

规定中的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

 

(一)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

(二)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

(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

(四)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

(五)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自2018年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显示了其打击恶意注册的决心。据官方数据显示,2018年,因恶意注册被官方主动驳回或被异议不予注册的恶意申请已达万余件。

 

一直以来,铸成砥砺奋进,不遗余力地协助商标权利人打击恶意注册,并成功代理多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使得权利人的商标保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例如,。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彰显了政府对于打击恶意注册和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导向。在此背景下,商标权利人无疑占据了有利位置,应当积极开展维权行动,严利打击恶意抢注的商标申请,主动收集积累抢注人的恶意注册的证据。具体可采取以下行动。

 

1. 密切关注恶意抢注人和相同近似商标的申请情况,一旦发现立即向商标审查机关提交书面信函,请求官方主动驳回。

2. 对于初审公告和已经注册的恶意抢注商标,应把握时机,主动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着重收集对方恶意抢注或囤积商标行为的证据

3. 建立并完善自身权利基础,增加防御性注册,有效防止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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