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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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的权利冲突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171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其【裁判要旨】如下: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冲突所涉及的冲突对象并不局限于作为整体的产品外观设计,还可以包括该外观设计中的局部设计或者设计特征。
在本案中,作为一审第三人某某运通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的代理律所,其核心任务是维护客户在先商标权的合法性,并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本案的胜诉不仅体现了其专业能力,还对知识产权交叉保护实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铸成的核心策略是紧扣《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即“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通过提交证据(如商标注册证、网络使用证据等),律所成功证明:
这一策略直接影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最终促使法院认定专利与商标权冲突,维持无效决定。
面对专利权人雷某公司的多项上诉理由(如“权利冲突客体错误”“商标不近似”等),铸成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这些策略不仅巩固了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也展现了铸成在交叉权利纠纷中的灵活应变能力。
本案的胜诉对同类案件具有标杆意义:
作为运通公司的代理律所,本案的胜利不仅源于对法律规则的精准运用,更得益于对行业实践和消费者认知的深刻理解。其策略既保护了客户权益,也为知识产权交叉保护提供了实务范本,进一步提升了律所在高端知识产权业务中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