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与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铸成
视角

07月28
2020

该案件已被评为2019年上海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加强知产保护力度典型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

案件简要

原告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祥麟公司”) 系以其在31类“水果”上的“百果园”商标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果园公司”)在水果销售服务上使用的“百果园”商标构成侵权,索赔额近1亿。同时,原告还在厦门中院针对被告不同的经销门店提起十余起小额侵权诉讼(每个案件主张赔偿额2万元)。铸成律师团队接受被告吉深圳百果园公司委托后,立即与被告展开深入沟通,认真研究了原告证据、原告经营状况、被告企业字号登记及“百果园”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及被告对“百果园”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精心设计了应诉策略、证据收集方案及谈判策略,在案件的每个阶段,认真参与诉讼活动,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主张,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陈建民、屈小春

一、案件难点

第一、原告有在先注册的31类上的“百果园”商标,该商标权利基础比较稳定(有案外人对原告的商标提起撤三但失败);被告的企业名称及35类的“百果园”商标均注册在后。

第二、原告主张了天价赔偿额,被告的水果连锁专卖店经营规模巨大(被告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高品质果品的零售企业,主要经营模式是特许经营,原告起诉时,被告在国内已经有3000多家实体连锁门店),如果被告败诉,被告的经营将面临巨大困难和风险。

第三、被告自收到法院材料后,一直尝试与原告和解,但原告坚决拒绝和解。从原告采取的诉讼手段和策略来看,原告一直寄希望在本案中获得巨额判赔,或迫使被告支付巨额赔偿金。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是一起小公司起诉大公司并主张天价赔偿的案例,社会关注度极高。

第二、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商标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且一直存在争议。35类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如何?如何判断35类服务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换句话说,权利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后,能否阻止他人在35类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被告对“百果园”的使用系对其35类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个经典案例。

第三、本案的审理对判断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提供了经典的教科书式的范例。

第四、本案的胜诉极大地鼓励了被告诚信经营、发展壮大经营规模的信心,打击了原告不劳而获的企图,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本案是2019~2020年在业界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案件,各大媒体对该案件进行了广泛报道

人民网:http://ip.people.com.cn/n1/2020/0727/c136655-31798884.html

搜狐:https://www.sohu.com/a/334323176_18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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