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若干问题评析 ——以科勒公司诉台州西马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为例

铸成
视角

01月09
2018

| 案件背景

 

被告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与其经销商沈阳市大东区胜利陶瓷经销处等主体,未经原告经科勒公司许可,擅自在上海厨卫展上宣传涉案被控侵权坐便器,其外观与科勒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号为201030129571.8的畅销坐便器纽密(Numi)一体超感座便器整体外观相同。

 

针对上述行为,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科勒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3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科勒公司的纽密(Numi)一体超感座便器系科勒公司最新研发的高科技成果,在中国境内享有高度知名度。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擅自生产、并通过各地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权范围广,侵权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性明显,给科勒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3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科勒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原告科勒专利产品)

被告被控侵权产品

 

|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视图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图片进行对比,被告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视图、左、右视图及俯视图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含的设计要素完全相同,故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被告未经原告专利权人允许,擅自制造、销售并在网站上许诺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认为其设计为现有技术,故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所主张的专利编号为000264502-0005的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9日,公开日为2005年2月22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既已为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属于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现有设计存在明显的差异,产生了显著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诉争专利设计则完全相同。因此,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提出的应中止本案审理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未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且被告提供的无效请求的证据不足以影响原告专利权的稳定性。故对被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综合考量了原告在世界厨卫行业享有的极高声誉、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显著的新颖性特征、原告产品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以及被告广泛的侵权范围、持续的侵权时间、恶劣的主观意图等要素,酌定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科勒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

 

| 律师评析

 

通过参与该案一审、二审的整个过程,铸成律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应策略也深有感触,现就与本案相关的以下方面作简要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第一、被控侵权设计是否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判断涉案行为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其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判断近似性问题,应当以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依据,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主要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认定两者相同。

 

第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设计。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的差异,则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现有设计存在差异,并且其设计要素更接近于诉争专利,则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诉争专利设计相近似。对比本案被告提交的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之存有明显的差异,产生了显著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反,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诉争专利设计完全相同。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中止审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在答辩期间内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向法院提交相关凭证和支持该无效请求的证据的,法院应中止审理该侵权案件,待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属状态确定之后再行审理侵权纠纷。

站在原告的角度,铸成建议,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交权利人的专利的检索报告,用以证明其新颖性和可专利性,进而削弱被告无效请求对法院中止裁定的影响。反之,如若站在被告的角度,铸成认为如果答辩期间内举出无效证据难度较大,可考虑在答辩期间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起异议,实现答辩期间中断,以争取更多时间收集更为充足的无效证据。

 

第四、知名度证据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对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影响。

知名度证据在商标确权、侵权案件中对于保护范围的影响具有不可比拟的放大效应。知名度越高,享有的保护范围越广泛,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随着标识类权益保护规则的日益融合,工业外观、商标、作品、装潢等商业标签之间的差异性逐渐缩小。具有高度新颖性的外观,亦可能随着其知名度的扩张而受到更加广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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