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就北京凤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44类18558094号商标异议

铸成
视角

12月12
2018

案件概览

2017年在常规商标监测中发现目标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及时汇报客户国航后收到指示提交异议申请。

铸成作为异议人代理人,收到客户指示后经过仔细调研提交了详细的商标对比论述,并提交了异议人及引证商标的驰名证据,最终获得商标局支持,依法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并支持了异议人的全部异议理由(包括在先商标权、在先著作权和认定驰名商标)。

一、案件背景

本案被异议人北京凤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提交了44类1855809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12月27日初审公告。本案异议人最早于1993年申请了769790号39类商标,并于2007年于44类提交了6421069号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权利。

二、案件难点

第一、被异议商标指定类别与异议人驰名商标类别不属于同一类型行业,有较大的消费者群体的区别。

第二、图形商标近似较为难以判断。

三、案件策略

经过我们的认真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及是否侵犯著作权。

第一、通过对商标本身的分析比对,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设计思路几乎一致,视觉效果较为相似。

第二、通过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及异议人著作权已经进行充分的使用,被异议人有较大可能接触到引证商标。

四、案件结果

在本案中,商标局支持了我方全部异议理由,认定被异议商标与我方第44类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44类的服务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在本案就引证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著作权作品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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